青海省地方稅務局和省民政廳近日聯合對民間組織發票管理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省地稅局和省民政廳要求,凡經各級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登記注冊后30天內,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和發票準購領手冊。規
定已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核準章程開展業務活動;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免征營業稅的服務收費;舉辦各種競賽、組織國際交流、提供錄音、錄像、復印、打字、資料等有償服務性的收費,一律使用省地稅局審批印制的《青海省民間組織經營性發票》;劃轉款項和接受贊(資)助款、國庫券利息、賠償款等一律使用《青海省民間組織專用票據》。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青海加強民間組織發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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