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政策規定,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職工與持有《退役征》的軍隊退役干部,從事個體經營可免稅3年。于是,上述“兩證”成為某些不法商人虎視眈眈的“獵物”。
近年來,國務院和國家稅務總局及各省市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扶持下崗人員再就業、軍隊退役干部自謀職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職工、持有《軍隊干部退役證》的軍隊退役干部,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等外),自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減免工商管理費用。這些政策對于解決下崗人員再就業,拓寬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渠道,保持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實踐中也不乏有人惡意鉆稅收優惠政策的空子,逃避納稅義務。
“免費午餐”現象種種
筆者在長期從事稅務工作中發現,此類現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移花接木”偷逃稅費。一些通過各種途徑弄到《再就業優惠證》的納稅人將原有公司性質的企業進行注銷,重新辦理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而原有的經營模式、規模、地點等都不發生變化,從而逃避應盡的納稅義務;還有的納稅人將原來屬于私營合伙、集體所有制性質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銷,利用其中一位合伙人的《再就業優惠證》,重新辦理個體性質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實際經營方式和經營者不變,達到一人優惠,大家免稅的目的。
二、“以假亂真”偷逃稅費。有一些不法業主以每月幾百元的價格,借(租)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或軍隊退役干部的《退役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欺騙工商、稅務機關;也有的下崗失業人員或軍隊退役干部,由于與經營者存在著勞動雇傭關系,不得已將手中證件借出,使不法業主從中騙取稅收優惠,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通過這樣的手段,有的不法業主每年偷逃稅費數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
三、“瞞天過海”偷逃稅費。一些以下崗失業人員或軍隊退役干部名義開辦的餐飲店、雜貨店、中介服務機構等,紛紛向有關部門要求增加發票供應量。于是,餐飲發票、零售發票使用量迅速增長。而實際上,有的個體經營店無論是從經營規模、顧客流量,還是生意的好壞看,根本用不了這些發票。這些行為人通常是利用減免稅的便利套領發票,或多給發票做人情拉顧客,或低價倒賣給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經營者,幫助他們偷逃稅款。
糾正“免費午餐”的對策
上述現象,反映了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少數人誠信納稅意識的缺失,也反映了稅收管理制度的缺位,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及時糾正,則危害極大。筆者認為,為充分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進一步營造依法征稅、誠信納稅的環境,同時,也使下崗再就業人員和軍隊退役干部真正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為他們自謀職業創造良好的條件,應采取以下對策:
首先,要從源頭抓起。勞動、工商、稅務部門應加強配合,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建立資料互通、信息共享、共同監督的機制,嚴把證照發放關。勞動部門對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應認真審核,準確了解其再就業的具體情況,并對社會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工商部門對下崗失業人員申領營業執照的,應準確了解其經營的具體情況,對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要認真審核有關材料,具體承辦人員要到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掌握第一手資料,辨別“真偽”后,再發放稅務登記證;并對享受稅收優惠的人員進行準入管理,規定達到一定經營規模后就不能再享受稅收優惠,避免社會稅負不公。
其次,要成立相應的稅務調查機構。市(區)縣以上稅務機關應成立相應的稅務調查機構,專門從事對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偷、騙稅案件的調查。對出借(租)、轉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證件者,一經發現,要立即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對租借、受讓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證件者,發現后要依據《稅收征管法》,以偷、騙稅論處,補征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和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再次,要嚴格發票的管理。稅務機關要嚴格發票領用審核程序,并根據享受稅收優惠者的經營規模等情況,對其發票領用進行總量控制;同時,對從事個體經營并享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使用的定額發票可改為裁剪發票,發票函頭注明“免稅專用發票”,或在發票上加印“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專用章”等,領用時再加蓋納稅戶印章。對一票多用、代開、轉借、出賣發票的違法行為,一律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罰。
最后,要不斷完善再就業優惠政策。近年來,國家推出的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針對當前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突出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而實施的政策選擇,有利必然也有弊,主要問題是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因為,僅對部分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其結果必然是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歧視,造成厚此薄彼。因此,各級稅務機關在全面貫徹執行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要勤于調查研究,發現和總結執行政策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矛盾,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解決諸如不法業主吃稅收“免費午餐”等問題,從有利經濟發展、促進公平競爭、確保財政收入等稅收職能角度出發,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全面落實好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再就業工作的全面健康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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