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就出口退稅政策下發補充通知。
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和委托出口的貨物,繼續執行免稅政策,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出口準予退稅的,凡財稅[2003]222號文件規定出口退稅率為5%的貨物,按5%的退稅率執行;高于5%的貨物一律按6%的退稅率執行。
此外,計算機軟件出口(海關出口商品碼9803)實行免稅,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或退稅。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以及利用國際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的機電產品,繼續按原政策規定辦理退稅或“免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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