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深化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自治區近日決定調查我區2004年農業稅稅收政策。
在2003年我區全面推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中確定的農業稅稅率4%的基礎上,降低一個百分點,農業稅附加隨正稅同步降低,即2004年按3%的稅率計征農業稅,附加按正稅的20%計征,農業稅正稅和附加合計為3.6%。
從2004年起,除對煙葉仍征收農業特產稅外,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其他農業特產品,一律取消農業特產稅,改征農業稅。
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征農業稅。除種植業(煙葉除外)以外其他品目的生產或收購環節的農業特產品,取消農業特產稅后,既不征特產稅,也不征農業稅。
改征農業稅的農業特產品的計稅價格,計稅稅率和常年產量執行自治區統一農業稅政策。
農業特產品改征農業稅后,按照農業稅減免政策執行。
新疆決定調整農業稅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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