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逃稅偷稅漏稅現象增多,既折射出人性的自利性等陰暗面,也顯露出稅收制度的缺失和稅收法律的缺憾。為什么中國人普遍缺乏西方發達國家公民的完整的納稅人權利意識和義務意識,缺乏自然流露的納稅人自豪感?我覺得有必要從制度和法律的層面,認真檢討中國語境的稅收問題。
從一定意義上講,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就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政府的征稅行為以提供公共服務為前提。稅收是現代國家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經濟主動脈。政府以公平的稅收制度為杠桿,參與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以矯正市場化財富分配潛在的不公正,避免因貧富兩極分化而誘發社會震蕩。作為公民和法人對政府財政收入的強制性貢獻,征稅其實是以轉讓納稅人的可支配收入為代價去滿足政府的財政開支需求。從這個意義講,納稅人是政府真正的衣食父母,政府官員對作為納稅人的老百姓應當有一種自覺的“感恩”意識。
西方社會有句婦孺皆知的諺語:人的一生只有死亡和納稅不可避免。稅收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現代國家是典型的“稅收國家”,現代公民是名副其實的“納稅人”。公民以納稅形式轉讓自己的財富,以維系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稅收實際上是納稅人以國家提供公共物品為對價而自愿擔當的公法之債。政府的基本義務就是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其中最起碼的公共服務就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拔壹{稅,我光榮”,這是我們大力倡導的納稅口號。不過就時下中國的語境而言,納稅的光榮感主要在于納稅人為國家作貢獻和盡義務。實際上,納稅人的光榮感不止是在形式上履行納稅義務,更體現為因納稅而理直氣壯地敦促政府依法行政并提供公共物品,以及坦然享受良好的公共服務———充分享受良好的公共服務,才是我們納稅人真正的光榮所在。
現代公民社會是一個由不分高低貴賤的全體納稅人結合而成的納稅人共同體。政府的征稅決定應當得到被征者的同意。公民應當享有稅收立法的參與權,原則上立法機關制定出臺每一項稅收法律,都有必要舉行有相關階層納稅人代表參與的立法聽證會。
逃稅偷稅漏稅的普遍存在,簡單歸咎于納稅人法制觀念淡薄是欠妥的,有征稅人立場本位之嫌。還需要檢討的是,納稅人擁有的權利是否能得到保障,納稅人享受的公共服務是否到位,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是否到位,政府保障納稅人權益的義務是否已切實履行,以及稅負是否公平。可以說,在時下中國,公眾的納稅人意識和官員的公仆意識同樣匱乏。
稅法問題首先是一個公法性極強的憲法問題,對稅收問題的透徹認識應當上升到憲政的層面,而不應停滯在表面。英國《自由大憲章》確立的“無代表權不納稅”的原則,奠定了現代憲政的基石。在大多數中國人的觀念中,納稅之類的稅法問題似乎很難與憲法聯系起來,除了可能知道憲法規定公民有納稅的義務。在中國法學界,稅法問題在學科體系上也長期歸屬所謂經濟法學的范疇,鮮有學者從憲政理論的角度研究稅收和稅法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的稅收在立法上帶有濃郁的行政本位色彩,對稅務機關的權力與納稅人的權利的規定明顯失衡。稅收立法應當變稅務機關本位為納稅人本位,淡化稅法的行政管理色彩,使稅法真正成為納稅人的權利宣言和權利法案。實踐證明,漠視納稅人權益的法律終究要被納稅人所漠視,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執行不力或多或少與此有關。
稅收執法更是帶有強烈的漠視納稅人權益的現象。在百姓的民間語境中,稅務官員的“大蓋帽”幾乎成了權力乃至特權的象征。稅務機關的執法應當由居高臨下的監管型,向指導合作的服務型轉變。
依法治稅的第一要義,就是政府的征稅必須依據民意代表機關的法律,征稅的種類和范圍要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其次,意味著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權必須接受相關法律的約束和限制,不得濫用。再次,還意味著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服務于納稅人,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依法提供納稅服務,是依法治稅理念的應有之義,否則就可能蛻變為稅務機關張揚自身權力的金字招牌。
尤其令人擔憂的是,在中國農村,稅賦的繁雜、不合理,加劇了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稅賦的征收過程幾乎演變成鄉鎮一級基層政府與農民之間的“對臺戲”。顯然,現行農村稅制亟待改革,否則可能影響農村基層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我曾提出“享受法律、消費法律”這個新口號和新理念。“享受法律”的潛臺詞,就是一切法律都是供我們納稅人消費和享用的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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