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函[1992]139 號)已決定將北海銀灘列為首批建設的國家級旅游度假區之一。并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在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稅減按24%(按國務院給予北海市現行的政策,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產經營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常駐的境外客商和技術人員進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為生產出口旅游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海關按保稅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建設度假區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
(四)區內可開辦外匯商店,具體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區內可開辦使用國產車的中外合資經營的旅游汽車公司。對其購置的國產車,在核定的數量內,國家免征橫向配套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和特別消費稅。對國內企業在區內開辦的旅游汽車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執行。這些車輛限于區內旅游汽車公司自用,不得轉售,具體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六)區內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一類旅游社,經營區內的海外旅游業務。具體由國家旅游局負責審批和管理。
(七)區內的開發建設用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1990]第55號令)辦理。土地出讓金從該區批準興辦之日起,五年內留在區內用于基礎設施建設。
(八)區內的旅游外匯收入,從該區批準興辦之日起,外匯額度五年內全額留成用于區內自我滾動發展。
廣西:在北海銀灘國家旅游度假區辦企業可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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