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住房公積金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納稅。昨天,市地稅局對今后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做出了系列補充規定。
根據《關于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辦字第095號]文件規定,住房公積金超過限額的部分,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納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確定。執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即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上限每年公布一次。
對企業支付給個人車輛的汽油費、養路費等支出,即日起均應視同為企業向個人支付的所得,將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但如果個人能夠提供二者間的租賃合同,可改為按財產租賃所得計算納稅。
即日起,對于教職員工取得的崗位津貼(包括特崗津貼、崗位業績酬金等),不論在計劃內課時或計劃外課時取得的,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并適用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從2003年1月1日起,對律師辦案提成的實際收入將按月計算并納稅。
即日起,對個人按標準取得的“煤火費補貼”繼續對其免予征稅,不過單位超過全市統一標準發放的部分,將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中納稅。
此外,市地稅局規定商家通過打折、返利銷售等,給予消費者的優惠,將不屬于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而由“有獎銷售”產生的獎金、獎品等,均屬于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要按所得全額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并統一由發獎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補充規定:超標公積金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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