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稅發[2004]160號文、國稅發[2005]47號文等。有關政策:
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征收、以在中國境內購置的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征收的一種稅。車輛購置稅的征收范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
所謂“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自“購置”之日起60日內向車輛登記注冊地或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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