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漢市國家稅務局決定,對不達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業戶,已征稅款作退稅處理。稅源期為2003年1月至4月份,全市預計退稅700多萬元。
此舉是根據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近日出臺的有關規定作出的。規定中稱:從2003年1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由現行標準提高到月銷售額3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由現行標準提高到月銷售額2000元。
武漢市作出的決定稱,凡符合上述規定的個體工商業戶,可于2003年7月31日前,由納稅人本人持稅務登記證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所屬稅務管理所辦理已繳稅款的退稅手續;現已銷戶的個體工商戶,可憑銷戶手續和業主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所屬稅務管理所辦理此手續。
武漢對個體戶退稅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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