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這一轉變,今后,國稅稅務稽查將采取預告、約談、復查、回訪等方式進行。預告,即對需要進行稅務稽查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將在稽查前3天至10天對其發出《稽查預告通知書》,預告期滿才實施稽查;約談,就是稽查人員與納稅人就有關情況進行溝通,糾正由于納稅人非主觀原因造成的違反稅法的行為;回訪,即改變以往查補稅款入庫即告結束的歷史,通過回訪了解稽查行為規范情況,監督納稅人的賬務處理;復查,則是通過對稽查案件的復查,查漏補缺。同時,國稅部門還將通過與地稅系統的合作,消除稽查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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