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報道對于稅收負擔的多寡,恐怕每個企業心里都有一本賬,很多企業的財務人員私下里對記者表示,現在如果不在稅收上動動腦筋企業就很難維持下去。
但是根據有關的統計數字,2002年我國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為17%。有專家認為,這一水平無論與轉軌國家還是與低收入國家、中等收入國家相比均較低。
實際上根據記者掌握的情況,對于企業反映最強烈的企業所得稅問題,有關部門已數次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討論,多數專家就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降低稅率已達成共識。
稅費負擔:企業、稅務局各執一詞
根據廣東省有關部門對60家企業集團(公司)進行的一次稅收專項調查,60家企業中有31.37%的企業管理人員認為目前的稅收負擔過重,難以接受;有53.33%認為偏重,但還可以接受;有13.33%認為適當,不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而認為“適當”的企業中有50%享有免稅政策,33.33%正同時享有減稅和免稅政策,16.67%享有減稅政策。看來企業的感受并不樂觀。
夏雨已經在某地稅局工作了8年多,目前主要負責稅務稽查,據他分析,內資企業的實際平均稅負大約在20%左右。
他給記者算了筆細賬,目前內資企業要繳納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城建費及教育費附加、增值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中營業稅和城建費及教育費附加大多占企業流水額的5.5%,對于某些企業由于采取核定利潤率征收的方法,企業所得稅一般占企業流水額的3.3%,總體來看,一般企業的稅負不會超過20%,是企業可以接受的。
而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稅收研究室主任孫剛則認為企業的實際稅負可能比這一比例還要低一些,但他同時也承認企業的總體負擔要高于實際稅負,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乃至不同所有制企業的企業稅負也不盡相同,甚至會相差一倍以上。
有關專家認為,企業稅負問題不但相當復雜,而且也有宏觀稅負、企業微觀稅負,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之分。這其中的差別在于,企業大量的負擔是以制度內、外的收費形式存在的。
目前我國名義上不稱稅但實際上具有稅收性質的課征應計入稅收總額的項目主要有:(1)各級政府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收入,1999年為126.1億元;(2)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以及絕大部分地方政府預算外資金,1999年約3200億元;(3)其他難以區分的項目,1999年列入財政收入的其他項目達925.43億元;(4)沒有統計到預算外資金中的“隱藏”收入,也稱為預算外之外的收入。按照1996年集中清查的數額估計,約占預算外收入的50%以上。
而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測算,2002年我國稅費總體負擔占GDP的25.1%,雖然低于發達國家30%的平均水平,但卻大大高于發展中國家16%-20%的水平。近幾年我國宏觀稅負水平一直在不斷提高,從1997年到2001年,財政收入占GDP的比例平均每年增加1個百分點。
但是學術界普遍認為,目前我國的稅費之和,實際已經占到GDP的30%~35%。這一數字反映了我國宏觀稅收負擔明顯偏重。
而據記者了解,企業反映稅負偏重還有其實際的考慮,中國稅務咨詢協會常務理事丁蕓教授舉例說:“有許多企業在銷售產品時出于競爭的需要,往往在尚未收到銷售收入時就要向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一來,企業還沒收到貨款卻要繳納增值稅,長此以往必然令企業感到不堪重負。”稅負不公企業質疑“稅收歧視”
記者在和一些企業接觸的過程中,除了感到他們對現行稅制頗有微辭外,“稅負不公”也是他們經常抱怨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上,雖然我國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但由于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相差很大。據專家測算,內資企業所得稅平均實際負擔率為22%左右,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平均實際負擔率則為11%左右。內資企業所得稅率比外資企業整整高出一倍。
除了稅率上的明顯差別,還有一些隱性的差別,例如,外資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可以據實列支,全部在稅前扣除,中資企業只能按國家規定的計稅工資標準,在稅前列支部分工資支出;外資企業的公益捐贈可全部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列支,中資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只能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所得額的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此外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企業再投資退市等方面,外資企業都可以享受到更優惠的政策。
對此,孫剛介紹說:“目前工資列支標準為800元,根據地區不同可以上浮20%,北京執行的列支標準為960元,這主要是由于以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尚不健全,國家希望通過這一限制對企業適當約束,而隨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逐漸規范,再加上許多非國有企業的增多,目前看來這一約束的意義正在減弱,而且這一規定也造成了內、外資企業的稅負差異。”事實上,這種稅負不公現象也表現在內資企業之間,例如:199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和1999年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都明確僅適用于國有、集體工業及國有、集體控股的股份制、聯營企業。另外,國有企業的一些開支,如住房、福利等可記入成本,民營企業則不允許。
更耐人尋味的是,即使是所有制形式相同,同一個行業或同處一個地域的公司,所得稅稅負也可能有較大差異,這在上市公司中表現得最為突出。
在股份公司上市前,各地方政府大多對其采取了各種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有的是全部免繳稅收;有的是定額上繳或包干遞增上繳;也有“先征后返”的;還有參照高新技術開發區優惠稅率再減半征收的,甚至有跨地區“注冊經營”而予免繳減繳稅收等。由此形成上市公司所得稅實際稅負五花八門,有33%、15%、7.5%、0%不一而足。
有鑒于此,財政部曾發布《關于進一步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規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只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
但是,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取消只波及到部分上市公司,還有很多上市公司因為符合有關規定繼續或開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些規定雖然體現了國家對某些地區和行業的傾斜政策,但在客觀上也是造成企業稅負不均的因素。
專家建議針對個人開征新稅種減輕企業負擔
“如果企業可以很好地生存,誰又會去甘冒被查處的危險呢?”某公司財務經理的看法可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記者調查中,有企業認為如果國家適當調低稅率,同時加強征管,包括加重處罰力度,一方面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另一方面反而可能增加稅收。
而在稅務局工作的小夏顯然頗不以為然,“即使把稅負限制在5%以下,也依然會有人偷稅。”小夏肯定地說。據他介紹,在實際工作中幾乎從未遇到一個完全符合稅法要求的納稅企業,以至于他所在的稅務局要求稅務人員在稽查過程中必須發現問題,并以此作為對工作人員的考核標準之一。
有專家更進一步解釋說,在目前的條件下,希望通過加強征管來杜絕偷漏稅只能是一種理想。事實上,在國家與企業的博弈中,國家往往是通過提高稅負保障稅收,而企業的對策只有設法少納稅,于是企業偷漏稅款,造成國家進一步提高稅負,而企業只有設法進一步偷漏稅款,如此形成惡性循環,造成稅負逐漸增加,企業偷漏稅現象則日益普遍。
另有專家認為,針對我國收費過多、過濫的情況,應該積極推進“費改稅”,取消各種不合理的收費,如將一些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項目,通過立法上升為稅收,并入相關稅種或開征新稅種,如將社會保障基金改為社會保障稅,將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等改為資源稅,將污水排污費、綠化費等改為環境保護稅。而對于企業反映最強烈的企業所得稅問題,多數專家就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降低稅率已達成共識。
小資料
稅收負擔
稅收負擔簡稱“稅負”。它是納稅人因履行納稅義務而承受的一種經濟負擔。用相對數表示,是稅額占收入數量的比重,即稅收負擔率。用絕對數表示,是稅收負擔額。從不同的考察角度和層次看,稅收負擔分為社會總稅負和納稅人個別稅負;名義稅負和實際稅負;直接稅負和間接稅負等。影響稅收負擔的因素主要有三類:一是經濟因素。包括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如生產規模、增長速度、經濟效益與人均國民收入等;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體制;國家的財政政策的收支狀況等。二是稅制因素。包括征收管理水平、納稅人的守法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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