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2年12月份發布了《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該文件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作了相關規定:
1.對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2.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企業職工總數×100%)×2.
3.對現有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和現有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新增加的崗位,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對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減征30%。
4.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以下除外: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商貿企業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企業),凡符合一定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5.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6.提高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將銷售貨物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的月銷售額600元~2000元提高到2000元~5000元;將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的月銷售額200元~800元提高到1500元~3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的每次(日)銷售額50元~80元提高到150元~200元;在營業稅方面,將按期納稅的起征點幅度由現行的200元~800元提高到1000元~5000元;將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由現行的每次(日)營業額50元提高到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哪些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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