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
《通知》就在內地工作的部分外籍人員在港澳專區居住時公司給予住房、伙食、洗衣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能否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一、受雇于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20號]第二條以及《國管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第一條所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支出憑證等材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財稅字第020號通知第二條以及國稅發[1997]54號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規定適用于在內地企業工作,選擇居住在港、澳地區,每個工作日往返于內地與港澳之間的部分外籍個人。《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免征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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