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一系列涉農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加收入,這是國家稅務總局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而專門制定的。
公告指出,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已繳納農業稅、牧業稅的,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后,農民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以及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的所得,仍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如果農民在銷售上述農產品的同時還銷售其他非農產品,其中農產品銷售額占整個銷售額一半以上的,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到200元的,也不繳納增值稅。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小販,不必辦理稅務登記。
為確保以上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凡稅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就應按“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要按規定將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農產品的起征點迅速調整到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應一律免征增值稅,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變通政策。要大力推行“陽光作業”,實行辦稅公開。要設立專門的監督舉報電話,并將電話號碼向社會公布,對收到的舉報,要認真進行核查,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和擅自變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做出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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