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指出,鑒于東北地區部分行業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采取用新增增值稅額抵扣的辦法,納稅人的核算、稅務機關的征管工作量較大。為方便納稅人,確保中央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政策及時貫徹到位,經研究決定,2004年納稅人仍按現行規定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應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暫采取單獨計算退稅的過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辦理。
《暫行辦法》規定,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并根據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填報《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納稅人認定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認定,并在征管數據庫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檔案信息庫中加載標識。
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核對認定為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納稅人2004年6月30日前各年度欠繳增值稅稅額和2003年各月份應繳增值稅稅額,核對無誤后以書面方式通知納稅人。
對納稅人發生《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所列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暫采取退稅方法,并按照下列順序辦理:第一,抵減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繳的增值稅(按欠稅發生時間先后,先欠先抵);第二,抵減后有余額的,據以計算應退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簡稱“應退稅額”),應退稅額不得超過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本期新增增值稅稅額等于本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進項稅額不含本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減去2003年同期應繳增值稅累計稅額;第三,在“應退稅額”內抵減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繳增值稅額,抵減后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予以退稅。
《暫行辦法》還規定,納稅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購進固定資產并取得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認證。購進固定資產取得的海關完稅憑證、運輸發票、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申報,并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固定資產)》、《運輸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抵扣清單(固定資產)》,報送給主管稅務機關。
《暫行辦法》中明確,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2004年12月31日前,分兩次退還納稅人應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稅人應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固定資產進項稅額計算退稅審批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填寫“收入退還書”,送國庫部門辦理稅款退付。納稅人未抵退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結轉下年抵扣。此外,對于納稅人在2004年7月1日~9月30日期間,購進固定資產取得普通發票的,可向銷貨方換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方不得拒絕。
此外,防偽稅控認證系統軟件已按固定資產和非固定資產進行分類,修改后的軟件已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支持網站上發布(130.9.1.248),試點地區國稅部門可以下載并升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強調,各地要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并做好地方財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調整預算,保證預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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