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有關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適用范圍進行適當調整,以鼓勵各類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經濟效益,公平競爭。
通知指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問題的補充通知》中,關于盈利工業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比上一年度實際發生額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含10%),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其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上述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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