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的統一管理,做好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的準備工作,便于全國普通發票統一識別和查詢,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決定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
普通發票分類代碼編制規則: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以下簡稱分類代碼)為12位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排列:第1位為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代碼,1為國家稅務局、2為地方稅務局,0為總局。第2、3、4、5位為地區代碼(地、市級),以全國行政區域統一代碼為準,總局為0000.第6、7位為年份代碼(例如2004年以04表示)。第8位為統一的行業代碼,其中,國稅行業劃分:1工業、2商業、3加工修理修配業、4收購業、5水電業、6其他;地稅行業劃分:1交通運輸業、2建筑業、3金融保險業、4郵電通信業、5文化體育業、6娛樂業、7服務業、8轉讓無形資產、9銷售不動產、0表示其他。第9、10、11、12位為細化的發票種類代碼,按照保證每份發票編碼唯一的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自行編制。
發票號碼(即發票順序碼)編制規則:普通發票號碼為8位阿拉伯數字。如發票號碼資源不夠用,在設計時應考慮與分類代碼結合,即在分類代碼的第9、10、11、12位中設置1位為批次代碼。企業冠名發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類代碼中設置1位單獨表示,或者直接在發票號碼中以給每個企業分配一段號碼的方式進行編制。
通知規定,為了保證新舊分類代碼、發票號碼使用的順利銜接,全國統一分類代碼、發票號碼啟用時間為2004年7月1日,舊分類代碼、發票號碼截止使用時間為2004年12月31日(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各地可在總局規定的交替期內確定具體啟用和截止時間,并報總局備案。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的通知(國稅函[2004]5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