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副部長姜力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表示,《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施行,明確了稅收優惠原則,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姜力說,基金會所從事的是公益事業,政府對此項事業支持的手段之一就是稅收優惠,這是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近年,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陸續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在《關于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入營業外支出,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基金會應稅收入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基金會在金融機構的基金存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這些稅收政策對于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但還不系統,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
姜力表示,這次條例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制定具體的稅收優惠辦法。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總之,要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民政部:基金會可依法享有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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