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今年1月份下發了《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通知中對一些征收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作出了明確規定:
1、單位和個人出租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土地、不動產所在地;單位和個人出租物品、設備等動產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出租單位機構所在地或個人居住地。
2、在我國境內的電信單位提供電信業務的營業稅納稅地點為電信單位機構所在地。
3、在我國境內的單位提供設計(包括在開展設計時進行的勘探、測量等業務,下同)、工程監理、調試和咨詢等應稅勞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4、在我國境內的單位通過網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培訓、信息和遠程調試、檢測等服務的,其營業稅納稅地點為單位機構所在地。
通知于2003年1月1日起執行。按照規定,凡在此之前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此前因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政策分析]
關于營業稅的納稅地點問題,我國有關營業稅的法規對此有一些規定,其中《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三)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同時,《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應稅行為,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形態有了一定的變化,甚至產生了一些像網上交易這樣全新的經營方式,這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在已有的法規中沒有明確的規定。這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明確了四類業務的納稅地點,納稅人可據此向稅務部門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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