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新近出臺的《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對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實行年審制度。
自開票納稅人,是指符合規定條件,向主管地稅局申請領購并自行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納稅人。自開票納稅人不包括個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代開票納稅人,是指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由代開票單位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年審從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結束,具體期限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對自開票納稅人,將審驗其基本情況、納稅情況、財務核算情況、貨物運輸發票管理情況四項內容。對代開票納稅人,將審驗其基本情況和納稅情況。年審不合格的納稅人,必須在3個月內進行整改。
不合格的自開票納稅人整改期間不得自行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如需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的,由主管地稅局代開。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自開票納稅人資格,清繳貨物運輸發票,并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右上方和《發票領購簿》上加蓋“已取消自開票納稅人資格”專用章,并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
不合格的代開票納稅人整改期間,主管地稅局不得為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代開票納稅人的資格,并收回《貨物運輸業營業稅代開票納稅人認定證書》。凡被取消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一年內不得再重新申請認定自開票、代開票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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