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北京市地稅局公布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將從今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
通知中確定了10種應辦理稅務登記的情形和辦理稅務登記的9種類型,核發4種稅務登記證件 。新通知規定,從9月1日起,連續12個月內累計180天以上跨區縣從事銷售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辦理納稅登記,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外出經營不超過180天的,持原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接受當地稅務機關管理。
此外,凡在本市范圍內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手續、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在該場所內發生應稅行為,從事娛樂業、文化體育業、服務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工商注冊地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其分支機構,在分支機構所在地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在外區縣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連續12個月內超過180天的,在實際生產、經營地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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