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義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規定的比例范圍內據實扣除。該辦法同時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和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對第一部分的規定,納稅人應該已經熟悉了。而對第二部分的規定,尤其是如何理解“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和資料”,以及稅務機關對此又有哪些相關的具體規定,大多數納稅人卻知之甚少。
業務招待費扣除的總原則是企業申報扣除的項目,除非稅法另有規定,凡是證明不真實的項目不僅不能扣除,還要根據征管法的規定判斷是否屬于偷稅行為,具體來說即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該規定雖然沒有定量指標,但一般參考商業常規來具體執行。比如企業對某客戶業務員的支出應與所成交的業務額或業務的利潤水平相吻合;再如企業向無業務關系,特定范圍內的人員贈送禮品不得扣除等。
由于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而商業招待與個人娛樂的界限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況下企業必須證明業務招待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例如,證明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真實銷售業務而與其他企業進行商談時所發生的費用。在證明中,通常應當有大量足夠證明企業與業務招待費相關的陳述,比如費用金額、招待娛樂旅行的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等。
企業還需要特別注意,當納稅人可以證明費用已經真實發生,但無法證明具體費用金額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合理推算最確切的金額。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