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的再就業專項財政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財稅[2004]第139號),對納稅人取得的再就業專項財政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作出規定。
《通知》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相關文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納稅人取得的再就業專項財政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有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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