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補充通知》,將“商貿企業”明確界定為商業零售企業,并決定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采用定額稅收扣減優惠政策。
《補充通知》規定的商業零售企業,是指設有商品營業場所、柜臺,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零售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對于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補充通知》決定采用定額稅收扣減優惠。即凡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并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在2005年年底以前每安置一名下崗失業人員可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每年扣減2000元。稅收優惠按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數量核定,并一律從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接轉至下一年繼續扣減,扣減年限截至2005年年底。
對于只從事商品零售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商品批發、批零兼營的企業除外),繼續按去年《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按比例計算的稅收優惠辦法執行。
商業零售業安置下崗職工稅收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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