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22號),以及《關于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63號)。
國稅函[2003]722號規定: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根據其章程,接受捐贈的款項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并用于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函[2003]763號規定: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是以資助和發展我國貧困地區初級衛生保健事業為宗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鑒于其所從事的事業具有社會公益性,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企業在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的部分,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向法律援助和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捐贈有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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