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實現連鎖、規模經營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統一納稅?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
《通知》規定,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銷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并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連鎖經營企業可以進行統一核算,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對連鎖經營企業具有重要的意義:統一核算,可以進行盈虧互抵,平衡各企業稅負,有利于連鎖經營企業不斷發展分支機構。
流轉稅原則上都是在經營地繳納的,而連鎖企業則可以享受統一納稅的待遇,即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左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其要求具備的條件和內資連鎖企業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條件大體相同,但必須經省級國稅局、財政局審批。統一繳納增值稅后,企業可在更廣的范圍內調控進貨和銷貨,調控企業的進項稅金和銷項稅金,把企業增值稅稅負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企業連鎖經營可以統一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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