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中對捐贈資產如何納稅的問題作了兩項規定:
1.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
按以前的規定,內資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計入資本公積金,可以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的政策正是上述兩項規定,因此,內外資企業在捐贈資產的處理上存在差異。此次規定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政策,有利于公平企業稅負。
另外,國稅發[2003]45號文件還明確,企業接受捐贈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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