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03l號文件)規定: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免稅。對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除令其限期糾正外,并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因此,出口企業除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必須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外,還要及時辦理出口退稅登記,以免在以后的工作中處于被動地位。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應向稅務機關附送哪些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免、抵、退”稅,應按月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月份申報表》,同時附送以下單證資料:
(1)出口貨物報送單(退稅專用聯);
(2)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3)出口發票;
(4)屬于委托出口的還需附送“代理出口證明:
(5)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的還需附送“生產企業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應按季匯總,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季度申報表》,并附送以下資料:
(1)經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審核簽章的本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2)已納稅稅單復印件;
(3)縣級稅務機關已審核簽章的本季《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月份申報表》第四聯及所對應單證資料;
(4)尚缺有關出口退稅單證資料的,應同時附送《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缺出口單證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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