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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天從南京地稅征收部門獲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江蘇省近日發出的通知精神,城鎮房屋被拆遷人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將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拆遷居民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對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超過部分的契稅征免政策南京市仍按我省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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