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公布后,有讀者問為什么不將煙葉特產農業稅取消,本版編輯采訪財政部稅政司有關人士后,給予以下答復:停止征收煙葉特產農業稅,將會產生一些新的問題:
一是煙葉產區的地方財政特別是一些縣鄉的財政收入將受到較大的影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煙葉特產農業稅收入是全部劃歸縣鄉財政的,而且這部分收入在當地財政收入中占有較大比重。如果停止征收煙葉特產農業稅,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劇煙葉產區地方財政特別是縣鄉財政的困難。
二是不利于煙葉產區縣鄉經濟的發展,對當地基層政權的正常運轉和各項公共事業的發展會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我國的煙葉產區多數集中在西部和邊遠地區,農業基礎薄弱,經濟結構和財源比較單一,當地經濟的培育和公共事業的發展等基本上都要依靠地方政府的投入和推動,停止征收煙葉特產農業稅會減少當地財政收入,對推動各項事業的發展不利。
三是不利于卷煙工業的持續穩定發展。煙葉是卷煙生產的主要原料,停止征收煙葉特產農業稅,會影響地方政府引導和發展煙葉種植的積極性,對于卷煙工業的持續穩定發展也是不利的。農村稅費改革的目標之一是減輕農民的稅費負擔。但是,煙葉農業特產稅的征稅辦法較為特殊,它是按照煙葉收購價的20%%由煙葉收購單位繳納的,并不構成農民的稅收負擔。因此,停止征收這部分稅收,農民實際不能受益,相反,煙草部門的稅負將減輕,煙葉產區的地方財政收入將受到影響。
煙葉稅制轉變小背景
■2004年6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農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4年起,除對煙葉暫保留征收農業特產農業稅外,取消對其他農業特產品征收的農業特產農業稅。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廢止《農業稅條例》。農業特產農業稅也是依據《農業稅條例》開征的,取消農業稅以后,意味著農業特產農業稅也要同時取消。
■因此,2006年2月17日,國務院第459號令廢止了《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這樣,對煙葉征收農業特產農業稅也失去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