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一些將自家房子出租作商鋪寫字樓的市民來電反映租金“綜合稅”變化——
近段時間,陸續有一些將自家物業出租作商鋪、寫字樓的市民向本報反映,他們并沒加租,但這個月要交的租金“綜合稅”卻大幅增加,到底為什么?
業主反映“交稅多了”
一業主在華宇大廈有一套85平方米的房子,出租作“非住宅”用途(商鋪或寫字樓),月租金2200元,以往每月要交的租金“綜合稅”是308元,但本月初,該業主去街道管理中心交稅,卻被告知,7月起要交476元。另一業主也反映,他在世貿大廈有一套151.9平方米的物業出租,月租金9800元,之前交稅1372元,但這次要1658.75元……
“太多人來吵了!確實有一部分業主的稅款變動比較大,要多交稅。”洪橋街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證實。而近日在天河南街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記者看到,有10多位業主因發現“稅款明顯增加”,而與工作人員理論。在華樂街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也表示,確實因此每天增加了不少解釋工作。這種情況也出現在建設街。不少業主感到困惑。
權威人士透露內情
自己收取的租金沒提一分錢,交稅依據的“綜合征收率”也沒變(非住宅用途出租屋:月租小于1000元的,稅率10.7%;月租大于1000元的,稅率14%),為什么這個月去交稅,稅款會增加?記者采訪得知,這種變化源于7月初“電腦新裝了一套軟件”。
在某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記者看到,只要向電腦里輸入租賃合同中的資料,比如業主姓名、物業地址、房屋類別、建筑面積、租金等,電腦就會自動計算出應納稅額。街道工作人員向記者透露,新軟件中實際上設定了一套新的核定租金標準,依據是今年初市國土房管局公布的“2005年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
啟用一套新的核定標準,前后稅款怎么就會不同?原來,為防止不如實申報納稅,廣州在2001年推行了核定租金的做法,即:租賃合同簽訂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租,若低于稅務部門規定的“核定租金標準”,電腦就會自動“攔截”,要業主按“核定租金標準”交稅;而如果合同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月租高于“核定租金標準”,就按照合同中的月租收入交稅。
據地產中介人士介紹,2001年2月廣州就已發布“個人出租自有房產單位計稅租金標準核定表”,當年9月,因租賃市場供過于求,故此下調過該標準。此后,該標準一直未變。隨著近年廣州租賃市場的回暖,租金水平已高過該核定標準。因此,“核定租金標準”向市場水平回歸勢在必行。
據悉,新的核定標準,依據了“2005年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首次確定了房屋類別(住宅、商業、寫字樓、廠房倉庫四類)對應的參考租金。以環市東路為例,原標準僅分為:“高層”20.8元/平方米,“一般”12元/平方米,“其他”9.6元/平方米;現在參考價分為:多層住宅27元/平方米,高層住宅35元/平方米,商業首層290元/平方米,商業非首層170元/平方米,寫字樓78元/平方米。于是,前文所述的世貿大廈業主,由于其每平方米合同租金64.5元低于新標準78元,核定后要按新標準交稅:151.9(建筑面積)×78(核定租金標準)×14%(綜合征收率)=1658.75元。
業主盼望區別對待
對于一些業主反映的稅款變化,市地稅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新軟件采用“2005年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作為核定租金標準,是依照廣東省地稅局今年5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租收征管的通知》執行的。
但有業主提出:“我的出租合同是兩年前就簽了的,現在交稅標準提高了,但合同未到期,我又不能加租,這種情況能否區別對待?”還有業主認為,以“2005年廣州市房屋租金參考價”作為核定租金的惟一標準,這個“參考價”還是比較粗的,會不會內街、外街“一刀切”?能否再界定得細致一些?
昨日,市政府辦公廳出租屋管理處和市地稅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對記者反映的情況十分重視,并表示將作進一步的調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