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國稅局規定8月1日執行;已購公房、經濟適用房裝修費最高扣額為房屋原值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為10%. |
自8月1日起,所有地稅局將強制征收房產出售個人所得稅,而且會與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并辦理。國家稅務總局昨日在北京納稅人網發布的“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對強制征稅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也引證了業內一直猜測的“先稅后證”的說法。
自亦莊地稅局從2006年6月15日開始試點強征個稅以來,個稅何時全面征收便成為熱點話題,此次通知的發布終于使這一問題塵埃落定。
精裝房不能重復扣除裝修費
亦莊經濟開發區二手房交易征收個人所得稅是按2003年北京市地稅局等三部門文件執行,征收稅率為20%,商品房再次交易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銷售額-購買價款-合理費用)×20%.《通知》對商品房、自建住房、經濟適用房、已購公有住房、城鎮拆遷安置住房的“房屋原值”做了具體規定,對于“合理費用”,《通知》中也明確指出,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對于消費者普遍關心的住房裝修費用,《通知》表示,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規定比例內扣除,其中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為10%.但如果納稅人原來購房就為裝修房,就不能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了。
房屋原值無法確定,個稅最高不超過轉讓收入3%
根據《通知》,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款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此外,《通知》還首次規定,納稅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沒法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依法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相關稅務部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的1% -3%幅度內確定。
二手房交易量將再受影響
信一天市場部負責人羅煜認為,對于全面起征個人所得稅,北京市二手房市場將受到新一輪震蕩,尤其是次新房市場。
近年來北京次新房交易量大幅上升,目前北京整體存量房交易中次新房比例占近40%,由于營業稅征收將擋住一大批5年期次新房入市,即便入市的房源9成以上房主也會將稅金轉嫁給買方,這就直接提高了市場成交單價。如果再加上征收個稅,次新房的交易成本將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