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0日從廣州國稅局獲悉,隨著抗震救災工作的不斷深入,災后重建工作也將陸續展開,國家稅務部門將不斷出臺政策支持那些支持公益性捐贈和受損企業的發展。為有力支持災后重建和受損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19日發出《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稅收政策支持公益性捐贈和受損企業發展。其中企業所得稅部分內容包括: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及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公益性社會團體須同時符合九個條件,一是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二是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三是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四是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五是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六是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七是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八是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九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