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煤炭上市公司有關會計處理
證監會會計部日前發布《關于轄區煤炭行業上市公司有關財務核算問題的請示函》的復函(會計部函[2009]46號),就山西證監局關于煤炭上市公司生產安全費等費用的核算問題進行了回復。
證監會會計部在復函中明確,煤炭企業按照山西省有關規定計提的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應比照煤炭安全生產費進行會計處理。按規定計提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部分,應按照棄置費用核算;不屬于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應按照煤炭安全生產費進行會計處理。
對生產安全費和維簡費進行追溯調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可以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應借記“未分配利潤”,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
按規定范圍使用生產安全費和維簡費形成的固定資產,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要求計提折舊;編制2008年年報時,根據取得的有關信息,能夠對因會計政策變更所涉及的固定資產進行追溯調整時,應進行追溯調整。
據悉,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曾聯合制定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明確了煤炭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的會計處理問題。
按照規定,安全費用應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為:石油,每噸原油17元;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0.5元。
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筑物和鐵路下面開采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準后,可在上述提取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但增加的提取標準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此外,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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