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是由審計署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分中級和初級兩個級別。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
二、北京地區全國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北京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下,由北京市人事考試負責考試組織工作。
三、 為了加強審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客觀、公正地評價和選拔人才,進一步調動審計專業人員工作積極性,更好地履行憲法賦予的審計監督職責,制定本規定。
四、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分為初級資格考試和審計師資格考試。考試制度實行后,不再進行相應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五、 按本規定通過全國統一考試獲得資格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審計專業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獲得的資格不與工資待遇掛鉤。所在單位可根據崗位需要,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資格的人員中擇優聘任。 現已評聘審計專業職務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續聘原專業職務。晉升專業職務時,應按本規定參加相應的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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