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2010年度繼續進行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工作。在2009年28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的基礎上,試點工作擴大到全國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和高考定點學校。考試日期為2010年10月24日(周日),考試時間為上午9∶00—12∶00。
人社廳發〔2010〕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廳(局)、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統計局:
為促進統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探索科學、客觀、公正的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價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研究決定,2010年度繼續進行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試點范圍
在2009年28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的基礎上,試點工作擴大到全國31個省(區、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
二 、組織管理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共同負責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中的考試(以下簡稱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全國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簡稱全國統計考辦)負責確定考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和閱卷、確定合格標準。
各地區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計部門協商制定實施辦法。中央單位的統計人員,按照屬地化原則報名參加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
申請參加高級統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持有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各地區的評審工作仍按現行辦法組織進行。中央單位的評審工作,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統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和評審委員會的單位組織進行;沒有高級統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和評審委員會的中央單位,可按規定委托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統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和評審委員會的部門或所在地省級高級統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三、試點考試
(一)報名條件
申請參加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統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2.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統計部門或中央單位批準的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高級統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
(二)考試實施
1.考試科目為《高級統計實務》。考試時間為180分鐘,采取開卷筆答方式進行。主要考核應試者運用統計專業知識、相關知識和法律法規,分析、解決和處理統計業務的綜合能力。
2.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和高考定點學校。考試日期為2010年10月24日(周日),考試時間為上午9∶00—12∶00.
3.參加考試并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統計考辦核發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該合格證在全國范圍5年內有效。
4.各地區和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統計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情況,確定當年參評的使用標準,報全國統計考辦備案。
(三)有關要求
1.各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運送與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2.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的考試工作人員和應試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原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3.中央單位所屬統計專業人員依據本部門規定破格條件報名的,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同意,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應為其辦理考試報名手續。
4.中央單位在確定本單位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時,如有需要,可與當地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聯系,取得本部門考試人員成績相關信息。
在高級統計師資格考試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國家統計局人事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