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辦[2008]157號
頒布時間:2008-11-11 10:41:36.000 發文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各項減負政策,鞏固農村牧區稅費改革成果,進一步強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支農惠農政策措施落到實處,省政府決定在全省開展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執法檢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的內容
(一)涉農收費政策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涉農收費“公示制”、農村牧區義務教育“一費制”、“兩免一補”及村級報刊訂閱“限額制”的落實情況和減輕農牧民負擔責任制、涉及農牧民負擔案(事)件“責任追究制”的落實情況;農牧民建房、農牧區中小學亂收費、農牧民辦理戶籍和身份證、計劃生育、婚姻登記、農用機械和農牧業生產性水電費等收費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清理整頓情況;農牧民進城務工亂收費和搭車收費的治理情況等。
(二)支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財政對村級轉移支付和專項補助資金撥付使用是否規范;糧食補貼、良種補貼、農機補貼資金是否撥付到戶,是否存在截留、克扣、挪用、拖欠等違規違紀行為;農村牧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完善情況,農牧區低保對象的確定程序、公示公開的方式、農村低保資金的發放方式和資金監督管理等情況,征地補償以及農牧民反應強烈的涉及農牧民權益問題的處理情況。
?。ㄈ﹫猿趾屯晟妻r牧民負擔監測、檢查、信訪、負擔卡、專項審計、文件項目審核等日常監管制度和減輕農牧民負擔長效機制等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
?。ㄋ模┐寮?ldquo;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開展情況,村級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情況、村級債務及農牧區義務教育“普九”債務化解情況。
?。ㄎ澹┽槍r牧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亂收費情況。
?。?007年全省農牧民負擔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二、檢查的方式
?。ㄒ唬┲?、縣政府要組織農牧、財政、紀檢監察、審計、教育和物價等部門進行認真自查,確保檢查質量,重點督辦查處向農牧民籌資攤派、變換形式向農牧民收費和平調、挪用農牧民各種補貼補償款和工程建設項目自籌資金等問題,以及因農牧民負擔問題引發的惡性案件、群眾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響的其它事件,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省上安排7個檢查組,分別由省政府辦公廳、農牧廳、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審計廳、監察廳、教育廳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由一名廳級領導帶隊,赴全省各地進行檢查。
三、檢查的時間
各州(地、市)接到通知后,盡快對本地區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執法檢查作出安排,開展自查自糾,11月底前結束檢查。省派檢查組務于12月底以前完成檢查任務。
四、檢查的要求
?。ㄒ唬└叨戎匾?,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這次檢查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要具體負責,抽調熟悉農村牧區工作的人員組成檢查組,精心組織好這次檢查工作。檢查組成員要認真學習并掌握減負和農村牧區稅費改革的有關政策規定。
?。ǘ┥钊雽嶋H,務求實效。這次檢查要以暗查為主,訪問為輔,走群眾路線,要對本地區農牧民反映強烈的重點區域、重點項目和重點內容進行檢查。各地在檢查前要對已有的農牧民負擔信訪線索進行梳理,凡是有信訪線索的要重點檢查,要根據信訪線索,采取暗訪的形式直接進村入戶,通過與農牧民和干部交談、核查帳據和文件等方式進行。檢查的重點要放在鄉村和有關涉農收費單位。要把村級財務帳目和會計憑證、鄉鎮黨政會議紀錄和文件、涉農收費單位的財務帳目和憑證作為必查項目。各級檢查組到鄉村進行檢查時要輕車簡從,當地領導不要陪同。要深入基層、深入農戶,查清、查細、查實。
?。ㄈ┱J真布置,嚴格操作。要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履行職責,強化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黨政一把手負責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加大查處力度。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一定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并堅決處理到位;對有關責任人要嚴格按照中央《關于對涉及農牧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2]19號)責任追究到人。
?。ㄋ模榱诉M一步重視和加強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特點和實際,深入開展對重點領域專項治理,建立健全農牧民負擔監管監測制度,以縣為單位建立1—2個監測點,每個縣培養監測員2—3名,從省上到村級逐步建立相關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不斷健全減輕農牧民負擔的責任制,形成從上到下,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并將各地各部門監測設置和人員布局情況及執法檢查報告一同送省農牧廳。
(五)按時完成檢查工作。各州(地、市)政府要認真組織,按時完成檢查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報送2008年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總結和減輕農牧民負擔工作執法檢查報告,同時抄送省農牧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省農牧廳)。省派檢查組于11月底開始分赴各地進行重點抽查,于2009年1月10日前將檢查報告報省政府。
附件:省派檢查組分組名單(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責任編輯: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