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發后,是不是應稅所得率也調整了?
答:吉地稅發[2008]31號文件規定:房地產行業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中沒有規定新的應稅所得率,在總局未明確具體標準之前,我省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房地產企業暫按以下應稅所得率執行:每平方米銷售價格在2 500元及以下的,應稅所得率為10%,2 500元以上至3 500元以內的,應稅所得率為15%,3 500元以上的,應稅所得率為20%.
提示:對核定征的房地產開企業現階段暫按以上文件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