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稅與反避稅——籌資避稅法的運用
①依靠有限公司避稅。
現行稅法對股份企業中的國家股和集體股給予減免稅優惠。投資于集體股僅就以關聯企業取得的投資分配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企業納稅后的利潤分配來講,50~60%利潤將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其余部分將用于職工福利和股東分紅。集體股投資的好處是將企業資產份額擴大,而又能夠取得一定的優先利潤分配額。企業所得稅由于有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并各項所得的結果會使企業收益增加。如果企業經理在稅收優惠的條件下,為了取得對投資企業更大的發言權,就可以借股份公司名義借款或發行內部債券,通過較高的利息使得職工獲得較大的收益。企業以集資收益增設集體股,從而使企業職工有收益上較之直接購買股票所帶來的收益多。這是因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一部分是股東的原始收入,另一部分是企業發展的增值。前者屬于股東所有,合理合法。后者包括企業享受的政策優惠收入和企業稅后留利中用于擴大再生產的提留。提留是對股東投入產生經濟效益的提取理應歸股東所有。而國家政策帶來的額外收入,本來屬于國家所有,由于集體股享受免稅待遇而使之成為企業所有。
例如,一個由企業員工出資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股份額為1000萬股(原始股)。
一年以后企業取得稅后利潤200萬元。如果采取1元金額配股方式全部發給股東個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將為新增股票每股支付0.2元稅收,發放紅利、股息也將如此。
如果現在企業改接四六開配股,60%為集體股,40%為個人股,雖然個人股每股仍要交納0.2元的稅收,但集體股可以享受免稅24萬元的優惠(200萬×60%×20%),其財產性質并未改變。企業由于有24萬元稅收優惠,較之全部配發給股東省稅16萬元(200萬×20%-200萬×60%×20%),企業再通過公共設施租金優惠、職工福利待遇改善,把好處落實到職工身上。一方面企業資金得擴充,另一方面職工也可以得到實惠,無疑是一個較好的籌資方法。
②運用銀行貸款避稅。
與企業自我積累資金相比,自我積累資金一般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而且企業投入生產和經營活動后產生的全部稅收金由企業自負。而利用貸款則不同,貸款不需要很長時間就可以籌集到資金。而且投資產生收益后,出資機構事實上也要承擔一定稅收,即企業歸還利息后,企業利潤的數量有所降低,實際稅負比未支付利息時要小,因此說利用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減輕稅負的一個有效途徑。
例如,其工廠利用10年時間積累起資金100萬元,用其購買設備進行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盈利10萬元。該廠適用稅率為:
年利潤收入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
年利潤收入在3~10萬元,稅率為27%;
年利潤收入在10萬元以上,稅率為33%;
這樣,該廠盈利后每年平均納稅:
(10-3)×27%+3×18%=2.43(萬元)
稅負為:2.43萬元/10萬元×100%=24.3%
10年納稅總額為:2.43×10=24.3(萬元)
如果該企業不用自我積累的辦法,而采用向銀行貸款的辦法,假如在這積累資金的10年里,從銀行貸款100萬元進行投資,年平均盈利仍為10萬元,利息年支付額為0.8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收入9.2萬元,這時企業每年納稅額為:
(9.2-3)×27%+3×18%=2.21(萬元)
稅負為:2.21萬元/9.2萬元×100%=24.02%
10年納稅總額為:2.21×10=22.1(萬元)
銀行所得利息一般按20%稅率納稅,銀行年納稅為:
0.8×20%=0.16(萬元)
銀行10年共納稅:0.16×10=1.6(萬元)
對該廠來說,如果用自我積累資金的辦法積累100萬元,10年需納稅24. 3萬元;如果用銀行貸款的辦法,貸款100萬元,10年共承擔稅款22.1萬元,運用銀行貸款有效避稅2.2萬元。
③利用企業與經濟組織之間資金拆借避稅。
企業與經濟之間在拆借資金的利息計算上和資金回收期限方面具有較大彈性和回旋余地,這種彈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現為提高利息支付,沖減企業利潤,抵消納稅金額。
例如,企業甲和企業乙為實現合理避稅,他們以相互間融資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資資金,企業甲為企業乙每年提供10萬元資金,企業乙為企業甲每年提供10萬元資金,企業甲向企業乙收取的融資利息為年息20%,企業乙向企業甲收取的利息為年息18%,企業甲10年中年平均盈利100%,企業乙8年中年平均盈利100%。
企業甲、乙適用所得稅率如下:
利潤收入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
利潤收入在3萬~10萬元,稅率為27%;
利潤收入超過10萬元,稅率為33%;
企業甲在未付息前應納稅額:
(10-3)+27%+3×18%=2.43(萬元)
企業甲在付息后應納稅額:
企業甲年利潤-年息:10萬元-1.8萬元=8.2萬元
?。?.2-3)×27%+3×18%=1.94(萬元)
企業甲從企業乙得到融資利息收入納稅額:
2萬元×20%=0.4萬元(利息、股息按20%納稅)
企業甲共納稅:1.94萬元+0.4萬元=2.34萬元
稅負為1.94萬元/8.2萬元×100%=23.66%
或2.34萬元/10萬元×100%=23.4%
企業乙在未付息前應納稅額:
?。?.5-10)×33%+(1-3)×27%+3×18%=3.26(萬元)
稅負為:3.26萬元/12.5萬元×100%=26.04%
企業乙付息后應納稅額:
企業乙年利潤-年息:12.5萬元-2萬元=10.5萬元
?。?0.5-10)+33%+(1-3)+27%+3×18%=2.595(萬元)
企業乙從企業甲得到利息收入的納稅額為:
0.18萬元/20%=0.36萬元
稅負為:2.595萬元/10.5萬元×100%=24.71%
或者(2.595+0.36)÷12.5×100%=22.04%
從計算中可以看出,甲企業與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資都為自我積累時)少納稅額為:
2.43萬元-2.34萬元=0.09萬元
減少稅負:(2.43-2.34)/10÷2.43×100%=3.7%
乙企業與本付息前(即全部投資都為自我積累時)少納稅額為:
3.26萬元-2.955萬元=0.305萬元
減少稅負:(3.26-2.955)/12.5÷3.26×100%=2.7 6%
顯而易見,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效果好于完全靠自我積累進投資,它不僅使企業的稅負相對值減少,也使企業繳納稅款的絕對額減少,因此,用該法避稅是成功的。
?、芾米赓U法避稅。
當出租人和承租人屬于同一利益集團時,租賃可以使他們之間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企業轉給另一個企業,也就是說,同一利益集團中的某企業,可以將十分盈利的生產項目連同設備一道以租賃形式轉租給另一個企業,并按有關規定收取足夠高的租金,最終使該利益集團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最為優惠,稅負最低。
例如,某一利益集團中甲企業將某項設備租給乙企業,全部設備核定價值為50萬元,年租金10萬元,使用該設備年利潤為20萬元。
該企業適用稅率如下:
年利潤收入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
年利潤收入在3~10萬元,稅率為27%;
年利潤收入超過10萬元,稅率為33%;
乙企業在未付租金時應納稅額:
(2-10)×33%+(1-3)×27%+3×18%=5.73(萬元)
稅負為:5.73萬元/20萬元×100%=28.65%
扣除租金后的納稅額為:
(1萬元-3萬元)×27%+3萬元×18%=2.43(萬元)
稅負為:2.43萬元/10萬元×100%=24.3%
按同一稅率納稅,甲企業租金收入年納稅額為:
(1-3)×27%+3×18%=2.43萬元
稅負為:2.43萬元/10萬元×100%=24.3%
扣除租金后,乙企業納稅額和甲企業租金收入納稅額共計:
2.43萬元+2.43萬元=4.86萬元
該納稅總額占乙企業未付租金時全部利潤的百分比為:
4.86萬元/20萬元×100%=24.3%
承租后,乙企業和甲企業共少納稅額:
5.73萬元-4.86萬元=0.87萬元
承租后,稅負減輕為:
28.65%-24.3%/28.65%×100%=15.18%
由此可見,租賃除可使承租者馬上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取收益外,更重要的是還能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中,所涉及的單位及個人越多,進行避稅就越容易。
現行稅法對股份企業中的國家股和集體股給予減免稅優惠。投資于集體股僅就以關聯企業取得的投資分配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從企業納稅后的利潤分配來講,50~60%利潤將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其余部分將用于職工福利和股東分紅。集體股投資的好處是將企業資產份額擴大,而又能夠取得一定的優先利潤分配額。企業所得稅由于有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并各項所得的結果會使企業收益增加。如果企業經理在稅收優惠的條件下,為了取得對投資企業更大的發言權,就可以借股份公司名義借款或發行內部債券,通過較高的利息使得職工獲得較大的收益。企業以集資收益增設集體股,從而使企業職工有收益上較之直接購買股票所帶來的收益多。這是因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一部分是股東的原始收入,另一部分是企業發展的增值。前者屬于股東所有,合理合法。后者包括企業享受的政策優惠收入和企業稅后留利中用于擴大再生產的提留。提留是對股東投入產生經濟效益的提取理應歸股東所有。而國家政策帶來的額外收入,本來屬于國家所有,由于集體股享受免稅待遇而使之成為企業所有。
例如,一個由企業員工出資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股份額為1000萬股(原始股)。
一年以后企業取得稅后利潤200萬元。如果采取1元金額配股方式全部發給股東個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將為新增股票每股支付0.2元稅收,發放紅利、股息也將如此。
如果現在企業改接四六開配股,60%為集體股,40%為個人股,雖然個人股每股仍要交納0.2元的稅收,但集體股可以享受免稅24萬元的優惠(200萬×60%×20%),其財產性質并未改變。企業由于有24萬元稅收優惠,較之全部配發給股東省稅16萬元(200萬×20%-200萬×60%×20%),企業再通過公共設施租金優惠、職工福利待遇改善,把好處落實到職工身上。一方面企業資金得擴充,另一方面職工也可以得到實惠,無疑是一個較好的籌資方法。
②運用銀行貸款避稅。
與企業自我積累資金相比,自我積累資金一般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完成,而且企業投入生產和經營活動后產生的全部稅收金由企業自負。而利用貸款則不同,貸款不需要很長時間就可以籌集到資金。而且投資產生收益后,出資機構事實上也要承擔一定稅收,即企業歸還利息后,企業利潤的數量有所降低,實際稅負比未支付利息時要小,因此說利用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減輕稅負的一個有效途徑。
例如,其工廠利用10年時間積累起資金100萬元,用其購買設備進行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盈利10萬元。該廠適用稅率為:
年利潤收入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
年利潤收入在3~10萬元,稅率為27%;
年利潤收入在10萬元以上,稅率為33%;
這樣,該廠盈利后每年平均納稅:
(10-3)×27%+3×18%=2.43(萬元)
稅負為:2.43萬元/10萬元×100%=24.3%
10年納稅總額為:2.43×10=24.3(萬元)
如果該企業不用自我積累的辦法,而采用向銀行貸款的辦法,假如在這積累資金的10年里,從銀行貸款100萬元進行投資,年平均盈利仍為10萬元,利息年支付額為0.8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收入9.2萬元,這時企業每年納稅額為:
(9.2-3)×27%+3×18%=2.21(萬元)
稅負為:2.21萬元/9.2萬元×100%=24.02%
10年納稅總額為:2.21×10=22.1(萬元)
銀行所得利息一般按20%稅率納稅,銀行年納稅為:
0.8×20%=0.16(萬元)
銀行10年共納稅:0.16×10=1.6(萬元)
對該廠來說,如果用自我積累資金的辦法積累100萬元,10年需納稅24. 3萬元;如果用銀行貸款的辦法,貸款100萬元,10年共承擔稅款22.1萬元,運用銀行貸款有效避稅2.2萬元。
③利用企業與經濟組織之間資金拆借避稅。
企業與經濟之間在拆借資金的利息計算上和資金回收期限方面具有較大彈性和回旋余地,這種彈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現為提高利息支付,沖減企業利潤,抵消納稅金額。
例如,企業甲和企業乙為實現合理避稅,他們以相互間融資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資資金,企業甲為企業乙每年提供10萬元資金,企業乙為企業甲每年提供10萬元資金,企業甲向企業乙收取的融資利息為年息20%,企業乙向企業甲收取的利息為年息18%,企業甲10年中年平均盈利100%,企業乙8年中年平均盈利100%。
企業甲、乙適用所得稅率如下:
利潤收入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
利潤收入在3萬~10萬元,稅率為27%;
利潤收入超過10萬元,稅率為33%;
企業甲在未付息前應納稅額:
(10-3)+27%+3×18%=2.43(萬元)
企業甲在付息后應納稅額:
企業甲年利潤-年息:10萬元-1.8萬元=8.2萬元
?。?.2-3)×27%+3×18%=1.94(萬元)
企業甲從企業乙得到融資利息收入納稅額:
2萬元×20%=0.4萬元(利息、股息按20%納稅)
企業甲共納稅:1.94萬元+0.4萬元=2.34萬元
稅負為1.94萬元/8.2萬元×100%=23.66%
或2.34萬元/10萬元×100%=23.4%
企業乙在未付息前應納稅額:
?。?.5-10)×33%+(1-3)×27%+3×18%=3.26(萬元)
稅負為:3.26萬元/12.5萬元×100%=26.04%
企業乙付息后應納稅額:
企業乙年利潤-年息:12.5萬元-2萬元=10.5萬元
?。?0.5-10)+33%+(1-3)+27%+3×18%=2.595(萬元)
企業乙從企業甲得到利息收入的納稅額為:
0.18萬元/20%=0.36萬元
稅負為:2.595萬元/10.5萬元×100%=24.71%
或者(2.595+0.36)÷12.5×100%=22.04%
從計算中可以看出,甲企業與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資都為自我積累時)少納稅額為:
2.43萬元-2.34萬元=0.09萬元
減少稅負:(2.43-2.34)/10÷2.43×100%=3.7%
乙企業與本付息前(即全部投資都為自我積累時)少納稅額為:
3.26萬元-2.955萬元=0.305萬元
減少稅負:(3.26-2.955)/12.5÷3.26×100%=2.7 6%
顯而易見,企業之間相互拆借資金效果好于完全靠自我積累進投資,它不僅使企業的稅負相對值減少,也使企業繳納稅款的絕對額減少,因此,用該法避稅是成功的。
?、芾米赓U法避稅。
當出租人和承租人屬于同一利益集團時,租賃可以使他們之間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企業轉給另一個企業,也就是說,同一利益集團中的某企業,可以將十分盈利的生產項目連同設備一道以租賃形式轉租給另一個企業,并按有關規定收取足夠高的租金,最終使該利益集團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最為優惠,稅負最低。
例如,某一利益集團中甲企業將某項設備租給乙企業,全部設備核定價值為50萬元,年租金10萬元,使用該設備年利潤為20萬元。
該企業適用稅率如下:
年利潤收入在3萬元以下,稅率為18%;
年利潤收入在3~10萬元,稅率為27%;
年利潤收入超過10萬元,稅率為33%;
乙企業在未付租金時應納稅額:
(2-10)×33%+(1-3)×27%+3×18%=5.73(萬元)
稅負為:5.73萬元/20萬元×100%=28.65%
扣除租金后的納稅額為:
(1萬元-3萬元)×27%+3萬元×18%=2.43(萬元)
稅負為:2.43萬元/10萬元×100%=24.3%
按同一稅率納稅,甲企業租金收入年納稅額為:
(1-3)×27%+3×18%=2.43萬元
稅負為:2.43萬元/10萬元×100%=24.3%
扣除租金后,乙企業納稅額和甲企業租金收入納稅額共計:
2.43萬元+2.43萬元=4.86萬元
該納稅總額占乙企業未付租金時全部利潤的百分比為:
4.86萬元/20萬元×100%=24.3%
承租后,乙企業和甲企業共少納稅額:
5.73萬元-4.86萬元=0.87萬元
承租后,稅負減輕為:
28.65%-24.3%/28.65%×100%=15.18%
由此可見,租賃除可使承租者馬上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并獲取收益外,更重要的是還能獲得稅收上的好處。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中,所涉及的單位及個人越多,進行避稅就越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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