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過程中的稅收籌劃技巧——并購和重組過程中影響稅收籌劃的主要因素
三、并購和重組過程中影響稅收籌劃的主要因素
各國對公司購并和重組一般都有規定,包括財務會計方面和稅收方面的。大多數國家規定購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稅收權利(如應退未退稅權利、未用完稅收抵免權利等)、稅收債務(如應納未納稅額、應補未補稅額等)等,應由購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繼承。各國對這方面的財務會計、稅收規定不盡相同,而這些規定與有關公司的應繳納的稅收又有很大的關系,所以,公司購并和重組的稅收籌劃有著重要的意義。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當一公司想擴大其規模并有大量利潤時,與一有大量虧損公司合并,總希望可以起到既擴大其規模,又減少其應納所得稅的作用;而當一公司有大量利潤并面對高累進稅率時,與一虧損公司合并,總希望可以起到少繳或不繳所得稅的作用;如果政府鼓勵公司合并,對公司合并給予減免稅優惠時,公司總希望合并能享受減免稅優惠。
但如果公司的購并或重組計劃沒有經過周密的稅收籌劃,其希望很可能由于有關國家的有關規定而落空。
公司購并和重組的稅收籌劃主要考慮的因素有以下一些:
(一)公司購并和重組的稅收
全司的購并和重組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要求,但也可能面臨各種稅收,如公司稅、資本利得稅、印花稅等。
我國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6月發布的《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合并在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向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應作為股票轉讓所得或損失。
根據中國《暫行規定》,重組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被收購企業取得的資產轉讓收益或損失,應記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虧損是否可以承繼結轉
公司虧損的向后期結轉是指如果一個公司在某一年中出現虧損,該公司不但可以免繳當年的公司所得稅,它的虧損還可以向后期結轉,沖抵以后若干年的所得,直到公司虧損全部沖抵完的年度,公司才開始就沖抵虧損后的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
公司合并的虧損承繼結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可以承繼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虧損,結轉沖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虧損全部沖抵完才開始繳納公司所得稅。這樣,如果一個公司在某一年中嚴重虧損,或一個公司連續幾年虧損,公司擁有相當數量的累積虧損,這個公司往往就會被有大量贏利的公司考慮作為合并對象,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都規定,公司的虧損可以結轉,但有些國家對公司合并的虧損承繼結轉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考慮公司合并是否可以運用稅法中公司合并的虧損承繼結轉有關條款、虧損承繼結轉的條件、虧損可以向后期結轉多少年等,是公司合并的稅收籌劃里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比如,對于虧損承繼結轉的條件,有些國家規定:
只有被兼并公司3/4的業務在被兼并前的一年和被兼并后的兩年內由相同的人員所經營;被兼并公司的產權在兼并后三年內不再發生變化,兼并公司才能承繼虧損結轉。
我國在《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合并在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但如果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不確認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
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
=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按照我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股權重組后的企業,如果仍然為外商投資企業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其在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后逐年延續彌補;收購和被收購企業在資產轉讓前后發生的經營虧損,各自在虧損彌補年限內逐年彌補,不論企業轉讓部分還是全部資產及業務,企業經營虧損均不得在資產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相互結轉。
(三)采用何種支付方式
一個公司與另一個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四種支付方式:以現金購買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加現金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信用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這四種支付方式對被合并公司股東來說,按照通常的做法有的是應稅交易,有的是免稅交易。
(1)當一個公司合并另一個公司,是以這個公司的股票按一比率換取被合并公司的股票的方式進行時,只要被合并公司的股東未收到合并公司的現金,就是免稅合并。
在這種情況下,股票轉換不視為資產轉讓,被合并公司的股東沒有實現資本利得,因此,這一合并的資本利得或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東出售其股票時才成為應稅。
(2)采用以現金或無表決權的證券(如信用債券)購買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應稅合并。被合并公司股東收到合并公司的現金和債券被視為轉讓其股票的收入,并由此會產生資本利得,被合并公司的股東要就其資本利得繳納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
(3)以股票加現金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部分應稅合并。被合并公司股東換取合并公司的股票被視為免稅交易,而收到合并公司的現金則被視為處置其部分股票的收入,要計算其部分處置利得,并就利得繳納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
就合并公司而言,通過股票換股票這種合并方式,在不納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實現資產的流動和轉移,企業所有者可以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的目的。所以在美國1963~1968年的兼并浪潮中,大約有85%的大兼并采用這種合并方式。
(4)以可轉換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兼并另一個公司采用以可轉換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在稅收上也有其好處。合并公司可以不將被合并公司的股票直接轉換為新的股票,而是先將它們轉換為可轉換債券,經過一段時間后再將它們轉化為普通股票。這樣做在稅收上有兩點好處:一是公司支付的債券利息可以記入應稅所得的扣除項目,可以少繳納公司所得稅;二是公司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利得直到這些債券轉化為普通股票為止。由于資本利得稅的延期繳納,公司可以間接節稅。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6月發布的《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1)企業合并在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2)但如果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①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
②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但未交換新股的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的全部非股權支付額,應視為其持有的舊股的轉讓收入,按規定計算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所得稅。
③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3)關聯企業之間通過交換普通股實現企業合并的,必須符合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否則,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4)如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等,即凈資產幾乎為零,合并企業以承擔被合并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并,不視為被合并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的股東視為無償放棄所持有的舊股。
(四)合并是否可以承繼稅收優惠
在一些國家,公司合并不但不受任何限制,相反,還可以享受到虧損承繼結轉等之外的一些其他承繼稅收優惠。
中國1997年4月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允許外商投企業合并后可以有條件地承繼稅收優惠。
1.定期減免稅優惠
合并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符合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的,可以承續合并前的稅收待遇。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享受期未滿而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定期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適用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合并后的企業應按稅法規定劃分計算。對其中剩余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分別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不適用稅收優惠的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享受優惠。
股權重組后的企業,如果仍然為外商投資企業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可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股權重組后可就其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但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收購和被收購企業在資產轉讓后未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承續其原稅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收購和被收購企業在資產轉讓后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凡屬原適用有關稅收優惠的業務改變為非適用優惠業務的,在資產轉讓后不得繼續享受該項稅收待遇;凡屬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的業務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可享受自該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優惠。
2.減低稅率
對合并后的企業及其各營業機構,可以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有關地區性或行業性降低稅率,并按稅法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
(五)合并費用是否可以扣除
合并中發生的費用通常是屬于當年可以扣除的費用。例如,在美國收購公司股椰寸可以將收購支出、合并咨詢費、合并雙方不競爭協定費等記入當年費用,沖減當年應稅所得。
(六)其他可承繼或不可承繼的權利與義務
不同國家對公司合并其他可承繼或不可承繼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還有很多,比如,一些國家對公司合并有以下的規定:
(1)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可以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繼續計提下去。
(2)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不屬于營業虧損的資本虧損,不能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
(3)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未用完的股息抵免額,不能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
(4)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未用完的預繳公司稅抵免額,不能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
(5)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應納未納增值稅額,要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
各國對公司購并和重組一般都有規定,包括財務會計方面和稅收方面的。大多數國家規定購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稅收權利(如應退未退稅權利、未用完稅收抵免權利等)、稅收債務(如應納未納稅額、應補未補稅額等)等,應由購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繼承。各國對這方面的財務會計、稅收規定不盡相同,而這些規定與有關公司的應繳納的稅收又有很大的關系,所以,公司購并和重組的稅收籌劃有著重要的意義。
我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當一公司想擴大其規模并有大量利潤時,與一有大量虧損公司合并,總希望可以起到既擴大其規模,又減少其應納所得稅的作用;而當一公司有大量利潤并面對高累進稅率時,與一虧損公司合并,總希望可以起到少繳或不繳所得稅的作用;如果政府鼓勵公司合并,對公司合并給予減免稅優惠時,公司總希望合并能享受減免稅優惠。
但如果公司的購并或重組計劃沒有經過周密的稅收籌劃,其希望很可能由于有關國家的有關規定而落空。
公司購并和重組的稅收籌劃主要考慮的因素有以下一些:
(一)公司購并和重組的稅收
全司的購并和重組是現代企業發展的要求,但也可能面臨各種稅收,如公司稅、資本利得稅、印花稅等。
我國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6月發布的《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合并在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和被合并企業為實現合并而向股東回購本公司股份,回購價格與發行價格之間的差額,應作為股票轉讓所得或損失。
根據中國《暫行規定》,重組企業轉讓其擁有的企業的股權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應計算繳納或扣繳所得稅。中國境內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被收購企業取得的資產轉讓收益或損失,應記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二)虧損是否可以承繼結轉
公司虧損的向后期結轉是指如果一個公司在某一年中出現虧損,該公司不但可以免繳當年的公司所得稅,它的虧損還可以向后期結轉,沖抵以后若干年的所得,直到公司虧損全部沖抵完的年度,公司才開始就沖抵虧損后的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
公司合并的虧損承繼結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并后,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可以承繼被兼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虧損,結轉沖抵以后若干年度的所得,直至虧損全部沖抵完才開始繳納公司所得稅。這樣,如果一個公司在某一年中嚴重虧損,或一個公司連續幾年虧損,公司擁有相當數量的累積虧損,這個公司往往就會被有大量贏利的公司考慮作為合并對象,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
大多數國家的稅法都規定,公司的虧損可以結轉,但有些國家對公司合并的虧損承繼結轉有一定的限制。所以,考慮公司合并是否可以運用稅法中公司合并的虧損承繼結轉有關條款、虧損承繼結轉的條件、虧損可以向后期結轉多少年等,是公司合并的稅收籌劃里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比如,對于虧損承繼結轉的條件,有些國家規定:
只有被兼并公司3/4的業務在被兼并前的一年和被兼并后的兩年內由相同的人員所經營;被兼并公司的產權在兼并后三年內不再發生變化,兼并公司才能承繼虧損結轉。
我國在《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合并在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但如果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不確認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
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
=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按照我國《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股權重組后的企業,如果仍然為外商投資企業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其在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后逐年延續彌補;收購和被收購企業在資產轉讓前后發生的經營虧損,各自在虧損彌補年限內逐年彌補,不論企業轉讓部分還是全部資產及業務,企業經營虧損均不得在資產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相互結轉。
(三)采用何種支付方式
一個公司與另一個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四種支付方式:以現金購買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加現金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信用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這四種支付方式對被合并公司股東來說,按照通常的做法有的是應稅交易,有的是免稅交易。
(1)當一個公司合并另一個公司,是以這個公司的股票按一比率換取被合并公司的股票的方式進行時,只要被合并公司的股東未收到合并公司的現金,就是免稅合并。
在這種情況下,股票轉換不視為資產轉讓,被合并公司的股東沒有實現資本利得,因此,這一合并的資本利得或所得可以一直延期到股東出售其股票時才成為應稅。
(2)采用以現金或無表決權的證券(如信用債券)購買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應稅合并。被合并公司股東收到合并公司的現金和債券被視為轉讓其股票的收入,并由此會產生資本利得,被合并公司的股東要就其資本利得繳納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
(3)以股票加現金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是部分應稅合并。被合并公司股東換取合并公司的股票被視為免稅交易,而收到合并公司的現金則被視為處置其部分股票的收入,要計算其部分處置利得,并就利得繳納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
就合并公司而言,通過股票換股票這種合并方式,在不納資本利得稅或所得稅的情況下,公司可以實現資產的流動和轉移,企業所有者可以實現追加投資和資產多樣化的目的。所以在美國1963~1968年的兼并浪潮中,大約有85%的大兼并采用這種合并方式。
(4)以可轉換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兼并另一個公司采用以可轉換債券換取被合并公司股票的方式,在稅收上也有其好處。合并公司可以不將被合并公司的股票直接轉換為新的股票,而是先將它們轉換為可轉換債券,經過一段時間后再將它們轉化為普通股票。這樣做在稅收上有兩點好處:一是公司支付的債券利息可以記入應稅所得的扣除項目,可以少繳納公司所得稅;二是公司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利得直到這些債券轉化為普通股票為止。由于資本利得稅的延期繳納,公司可以間接節稅。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6月發布的《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
(1)企業合并在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
(2)但如果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
①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
②被合并企業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被合并企業的股東換得新股的成本,須以其所持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但未交換新股的被合并企業的股東取得的全部非股權支付額,應視為其持有的舊股的轉讓收入,按規定計算確認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依法繳納所得稅。
③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
(3)關聯企業之間通過交換普通股實現企業合并的,必須符合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否則,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4)如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基本相等,即凈資產幾乎為零,合并企業以承擔被合并企業全部債務的方式實現吸收合并,不視為被合并企業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不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被合并企業的股東視為無償放棄所持有的舊股。
(四)合并是否可以承繼稅收優惠
在一些國家,公司合并不但不受任何限制,相反,還可以享受到虧損承繼結轉等之外的一些其他承繼稅收優惠。
中國1997年4月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允許外商投企業合并后可以有條件地承繼稅收優惠。
1.定期減免稅優惠
合并后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符合稅法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優惠適用范圍的,可以承續合并前的稅收待遇。合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享受期未滿而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業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定期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或者其中有不適用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合并后的企業應按稅法規定劃分計算。對其中剩余減免稅期限不一致的分別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對不適用稅收優惠的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不享受優惠。
股權重組后的企業,如果仍然為外商投資企業或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可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股權重組后可就其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繼續享受至期滿,但不得重新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收購和被收購企業在資產轉讓后未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應承續其原稅收待遇,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收購和被收購企業在資產轉讓后改變其生產經營業務的,凡屬原適用有關稅收優惠的業務改變為非適用優惠業務的,在資產轉讓后不得繼續享受該項稅收待遇;凡屬原不適用有關稅收優惠的業務改變為適用優惠業務的,可享受自該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稅收優惠年限中剩余年限的優惠。
2.減低稅率
對合并后的企業及其各營業機構,可以根據其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依照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確定適用有關地區性或行業性降低稅率,并按稅法規定劃分計算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
(五)合并費用是否可以扣除
合并中發生的費用通常是屬于當年可以扣除的費用。例如,在美國收購公司股椰寸可以將收購支出、合并咨詢費、合并雙方不競爭協定費等記入當年費用,沖減當年應稅所得。
(六)其他可承繼或不可承繼的權利與義務
不同國家對公司合并其他可承繼或不可承繼的權利與義務的規定還有很多,比如,一些國家對公司合并有以下的規定:
(1)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可以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繼續計提下去。
(2)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不屬于營業虧損的資本虧損,不能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
(3)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未用完的股息抵免額,不能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
(4)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未用完的預繳公司稅抵免額,不能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
(5)被合并公司或原各公司的應納未納增值稅額,要由合并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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