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不能畫蛇添足
江蘇省海門市一家機械設備制造公司主系民政福利企業,2003年2月,公司下設了一個獨立核算的安裝公司,總公司的經營模式改為:對外由總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發生安裝業務時,由安裝公司負責安裝,并由安裝公司開具安裝勞務發票作為總公司的銷售成本入總公司賬,總公司再按混合銷售全額開具銷售發票,貨款也全部入總公司賬。幾年來,安裝公司每年的安裝收入向地稅局申報繳納了營業稅,總公司的混合銷售收入也向國稅局申報繳納了增值稅,并享受了民政福利企業先征后返的稅收優惠。
一個企業如果發生既有產品銷售又負責安裝的混合銷售行為,全額繳納增值稅時,通常的籌劃方案是成立一個專門的安裝公司以便節稅,但作為一家民政福利企業,根據政策規定可以享受增值稅先征后返的稅收優惠,公司為什么還要進行這一籌劃呢?
原來,該公司在2003年以前有生產職工68人,其中殘疾人員34人,正好符合民政福利企業殘疾人員占生產人員50%的規定,隨著業務的拓展,公司又招收了35名職工,如果將新招收的人員全部并入一個公司,就必須要相應招收18名殘疾人員才能符合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全額先征后退的規定。為了省去多招收殘疾人員的麻煩,就籌劃專門設立了一個安裝公司,將原公司里的8名安裝人員和新招收的27名職工安排記入安裝公司。經過籌劃后,安裝公司繳納營業稅進制造公司成本,制造公司按混合銷售收入開票入賬,制造公司仍符合民政福利企業條件,企業以多繳營業稅為條件換取制造公司不用招收新的殘疾人員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
籌劃后的安裝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核算的公司,如果制造公司在發生銷售業務時,委托安裝公司進行安裝,其取得的收入就應該是安裝公司的安裝收入而非制造公司的生產銷售收入。根據國稅發〔1994〕第155號文件規定,民政福利工業企業享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適用先征后返還增值稅的辦法。非制造公司的生產銷售收入,即使制造企業已經作了混合銷售,按規定就不得享受先征后返優惠政策,其委托安裝公司的安裝收入必須按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已經享受退還的稅款必須全額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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