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享受稅收優惠改變經營策略
編者按《三十六計》是一部奇書,是一部“謀略”大全。為了增強稅收優惠實用案例的可讀性,我們約請中國稅網特約研究員熊臻等有關專家組織了稅收籌劃三十六計這組文章,力求以在遵從稅法的基礎上,從稅收優惠的選擇取向為出發點,為讀者提供一些多樣化的稅收優惠實務操作案例,由于三十六計是以文言文寫成,而且兵法與稅法也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同,所以,我們只選其意,難就其形,希望對讀者拓展稅收籌劃思路提供一些幫助。
基本案例
2005年初,趙某與五名自然人聯合投資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專門從事特種水產品的培育、養殖和銷售,并注冊了自己的品牌商標。該公司承包了50000多畝水面,并雇用農民工為其管理,當年實現銷售4000萬元,稅前利潤1000萬元(假設無納稅調整項目)。2006年5月,該公司接到當地稅務部門的通知,要求其繳納2005年度企業所得稅330萬元以及相關滯納金和罰款。趙某接到通知后十分驚訝:難道從事農業生產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政策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條例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49號)規定,國有農口企業、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漁業類初級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所得稅征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24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業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71號)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在內的企事業單位種植林木、林木種子和苗木作物以及從事林木產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從以上政策可知,企業從事農業生產雖然可以免征增值稅,但除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國家重點龍頭企業和林業企業外,其他的企業從事農業生產取得的所得應當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本例趙某等人成立的公司不符合減免企業所得稅條件,因此應當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外,如果有限責任公司將經營所得分配給個人股東,還需要扣繳20%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
籌劃方案
2006年6月,趙某邀請某稅務事務所幫助其進行稅收籌劃。稅務師事務所的同志對其經營情況深入分析后,提供了以下籌劃方案:該有限責任公司不再從事特種水產品的生產銷售,改為由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與當地農民合伙,共同生產銷售特種水產品。合伙組織由若干個合伙小團體組成,并且分別簽訂合伙協議,實行公司股東與農民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共享利潤。公司將經營范圍縮小為:從事技術開發,提供特種水產養殖的技術指導服務,宣傳商標品牌,并有償提供商標品牌。這樣,公司生產銷售特種水產品收入就轉化為股東個人從事養殖業取得的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范圍并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如果按照上述籌劃方案實施,對于股東以個人名義與當地農民合伙養殖取得的收入,應當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公司取得的少量技術服務收入和品牌使用費收入應當征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1994〕1號)的規定,如果公司從事技術轉讓同時提供技術服務,那么對年凈收入30萬元以下的部分,可免征所得稅。
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趙某及其他股東逐步實施了上述籌劃方案,并取得了預期的節稅效果。同時,實施上述籌劃方案提高了農民參與養殖的積極性,分散了經營風險,擴大了資金來源,促進了經濟效益的進一步提高。
案例點評
在號稱孫子兵法的三十六計中,有一計為“暗度陳倉”,意思是采取正面佯攻,當敵軍被我牽制而集結固守時,我軍悄悄派出一支部隊迂回到敵后,乘虛而入,進行決定性的突襲。“明修棧道,暗度陳倉”是古代戰爭史上的著名成功戰例。上述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是,表面上是公司從事經營,而公司的大部分應稅收入,已經轉由股東個人按照稅收優惠政策線路直接取得,從而避開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稅環節,達到節稅目的。
需要說明的是,新《企業所得法》規定,從2008年開始,所有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都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考慮到股東個人從企業取得的所得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2008年以后,上述籌劃方案仍然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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