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格”劃轉的增值稅處理技巧
一般納稅人是指在一個公歷年度內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出口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申請核實,均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1)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2)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含180萬元);
(3)會計核算健全的下列企業,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實,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①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小規模工業企業;
②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
③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的鹽業批發企業;
④水電經銷企業;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4)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又均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規定:凡現在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一律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有任何變通,違者要進行嚴肅處理,為了有利于將國務院決定貫徹落實到位,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劃轉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所屬單位劃轉工作的檢查驗收。現就小規模商業企業劃轉的有關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
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的,如果財務核算健全,仍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他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仍為6%。
以某項應征增值稅行為“為主”,是指該項行為的銷售額占各項應征增值稅行為的銷售額合計的比重在50%以上。
(2)確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屬于劃轉對象,應以1997年度的應稅銷售額為準。
如果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1997年度應稅銷售額不到180萬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應稅銷售額確定;如果其經營時間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應稅銷售額確定。
(3)對于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開業商業企業,待暫定期滿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確認其是否應正式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4)小規模商業企業劃轉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發生的貨物未銷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補繳入庫;原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和留抵稅額不予退還,一律轉入成本。
(5)小規模商業企業劃轉前銷售的貨物,在劃轉后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根據購買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普通發票,并相應沖減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售額。購買方取得此項發票后,應換算不含稅銷售額,并據以計算進項稅額,分別沖減采購成本和進項稅額。
凡發生部分銷貨退回或折讓,購買方將原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退回的,應按退貨或折讓金額開具紅字普通發票,隨同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并退還給購買方。
(6)小規模商業企業在劃轉前如有偷騙稅行為或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規定的行為,在劃轉后被檢查發現的,仍應按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處理。
(7)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商業企業,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繳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并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專用發票予以注銷。
(8)小規模商業企業劃轉后,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照增值稅征收率開具,不得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開具。
(9)小規模商業企業征收率調為4%以后,原按定期定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仍按原定稅額征稅,并相應換算調高營業額。
[案例]
2002年5月28日,誠信財務服務中心在對常年顧問單位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業務咨詢時發現,2001年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02年1月1日取消了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庫存商品”數額有102萬之多,留抵的“進項稅額”款只有12709元。在如何進行增值稅結算的問題上,普信永恒(大興)
商業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企業的庫存商品購進時進項稅已被抵扣,現在應該用庫存商品余額乘以其適用稅率轉出其進項稅,留抵稅不足轉出的應補繳增值稅;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該補繳增值稅。理由是既然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了,就應該等這些庫存商品銷售后再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計征稅款。
[要求解答]
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哪種意見正確?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
[政策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文件的規定,原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商業企業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其在劃轉前發生的貨物未銷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補繳入庫;原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和留抵稅額不予退還,一律轉入成本。根據此項規定,對所有劃轉企業的應交稅金應進行全面結算,當期末應交稅金體現為正數時(即“應交稅金”科目貸方余額),應及時組織入庫;當期末應稅金體現為負數時(即“應交稅金”科目借方余額)不予退還,一律轉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亦按此原則處理)。
[會計處理]
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賬務處理按下列分錄進行:
(1)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
借:庫存商品
貸: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
(數額不詳,未列數字)
(2)留抵稅額
借:庫存商品 12709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2709
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財務主管讓·安娜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誠信財務服務中心首席注冊會計師王海成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84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難確稅務資料的;
(2)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此規定所稱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準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準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讓·安娜又問:
劃轉為小規模商業企業的市縣外貿企業出口遲稅率是多少?
王海成再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規定:凡劃轉為小規模商業企業的市縣外貿企業,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稅務機關按4%的征收率計算征收增值稅并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貨物出口后,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稅外,其他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1)工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
(2)商業企業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含180萬元);
(3)會計核算健全的下列企業,經申請,稅務機關核實,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①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小規模工業企業;
②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企業;
③持有鹽業批發許可證的鹽業批發企業;
④水電經銷企業;
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4)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又均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但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也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規定:凡現在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一律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有任何變通,違者要進行嚴肅處理,為了有利于將國務院決定貫徹落實到位,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劃轉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所屬單位劃轉工作的檢查驗收。現就小規模商業企業劃轉的有關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1)商業企業,是指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
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即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30萬元以上的,如果財務核算健全,仍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他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仍為6%。
以某項應征增值稅行為“為主”,是指該項行為的銷售額占各項應征增值稅行為的銷售額合計的比重在50%以上。
(2)確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是否屬于劃轉對象,應以1997年度的應稅銷售額為準。
如果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1997年度應稅銷售額不到180萬元,但其前三年平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也可按前三年的平均年應稅銷售額確定;如果其經營時間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的平均年應稅銷售額確定。
(3)對于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開業商業企業,待暫定期滿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確認其是否應正式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4)小規模商業企業劃轉后,其在1998年7月1日以前發生的貨物未銷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補繳入庫;原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和留抵稅額不予退還,一律轉入成本。
(5)小規模商業企業劃轉前銷售的貨物,在劃轉后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根據購買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開具普通發票,并相應沖減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售額。購買方取得此項發票后,應換算不含稅銷售額,并據以計算進項稅額,分別沖減采購成本和進項稅額。
凡發生部分銷貨退回或折讓,購買方將原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
退回的,應按退貨或折讓金額開具紅字普通發票,隨同退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并退還給購買方。
(6)小規模商業企業在劃轉前如有偷騙稅行為或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規定的行為,在劃轉后被檢查發現的,仍應按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處理。
(7)凡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商業企業,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繳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并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專用發票予以注銷。
(8)小規模商業企業劃轉后,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按照增值稅征收率開具,不得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開具。
(9)小規模商業企業征收率調為4%以后,原按定期定額征稅的小規模納稅人,仍按原定稅額征稅,并相應換算調高營業額。
[案例]
2002年5月28日,誠信財務服務中心在對常年顧問單位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業務咨詢時發現,2001年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是一般納稅人,2002年1月1日取消了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庫存商品”數額有102萬之多,留抵的“進項稅額”款只有12709元。在如何進行增值稅結算的問題上,普信永恒(大興)
商業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企業的庫存商品購進時進項稅已被抵扣,現在應該用庫存商品余額乘以其適用稅率轉出其進項稅,留抵稅不足轉出的應補繳增值稅;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應該補繳增值稅。理由是既然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了,就應該等這些庫存商品銷售后再按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征收率計征稅款。
[要求解答]
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財務人員哪種意見正確?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
[政策解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字(1998)113號]文件的規定,原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商業企業劃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其在劃轉前發生的貨物未銷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補繳入庫;原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和留抵稅額不予退還,一律轉入成本。根據此項規定,對所有劃轉企業的應交稅金應進行全面結算,當期末應交稅金體現為正數時(即“應交稅金”科目貸方余額),應及時組織入庫;當期末應稅金體現為負數時(即“應交稅金”科目借方余額)不予退還,一律轉入成本(原有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亦按此原則處理)。
[會計處理]
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賬務處理按下列分錄進行:
(1)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
借:庫存商品
貸: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
(數額不詳,未列數字)
(2)留抵稅額
借:庫存商品 12709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2709
普信永恒(大興)商業有限公司財務主管讓·安娜問: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誠信財務服務中心首席注冊會計師王海成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84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難確稅務資料的;
(2)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此規定所稱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上期留抵稅額以及經批準允許抵扣的期初存貨已征稅款。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核準恢復抵扣進項稅額資格后,其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讓·安娜又問:
劃轉為小規模商業企業的市縣外貿企業出口遲稅率是多少?
王海成再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具體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9)101號]規定:凡劃轉為小規模商業企業的市縣外貿企業,農業產品收購單位,基層供銷社銷售給出口企業或市縣外貿企業用于出口的貨物,稅務機關按4%的征收率計算征收增值稅并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貨物出口后,除農產品按5%的退稅率退稅外,其他產品均按6%的退稅率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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