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增值稅業務的會計處理(二)
七、貨物非正常損失及改變用途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購進貨物改變用途等原因,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屬于轉做待處理財產損失的部分,應與遭受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成本一并處理。
八、接受捐贈轉入貨物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接受捐贈轉入的貨物,接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捐贈貨物的價值,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稅額與貨物價值的合計數,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若接受捐贈的貨物為固定資產,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抵扣,這部分進項稅額應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即按投資確認的價值與增值稅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九、接受投資轉入貨物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接受投資轉入的貨物,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投資貨物價值(已扣增值稅,下同),借記“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稅額與貨物價值的合計數,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如果對方是以固定資產(如機器、設備等)進行投資,進項稅額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計入“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十、接受應稅勞務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接受應稅勞務,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貨物成本的金額,借記“其他業務成本”、“制造費用”、“委托加工物資”、“加工商品”、“經營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十一、包裝物繳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編制會計分錄時,按價稅合計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包裝物單獨計價所得價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按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企業對逾期未退還包裝物而沒收的押金,按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在編制會計分錄時,按收取的押金(此時為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規定的稅率,將含增值稅的押金收入,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按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十二、出口退稅的會計處理
有出口貨物的企業,其出口退稅分為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實行“免、抵、退”辦法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按規定計算的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稅額,計入出口貨物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按規定計算的當期應予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因應抵扣的稅額大于應納稅額而未全部抵扣,按規定應予以退回的稅款,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科目;收到退回的稅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等科目。
2、未實行“免、抵、退”辦法的企業,貨物出口銷售時,按當期出口貨物應收的款項,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按規定計算的應收出口退稅,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科目,按規定計算的不予退回的稅金,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當期出口貨物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按規定計算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到退回的稅款,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出口退稅”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