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轉讓或收回長期投資的會計處理
企業轉讓或收回長期投資,其會計處理按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辦理,即企業如收回固定資產,按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價,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貸記“累計折舊”科目,按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確定的固定資產凈值與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如收回為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按實際取得的價款或確定的資產價值,借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按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科目,實際取得的價款或確定的資產價值與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企業轉讓或收回原用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時,還應將該項投資原記入“資本公積投資評估增值”科目的余額轉入投資收益,借記“資本公積投資評估增值”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企業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應交納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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