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上年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發現上年度所得稅計算錯誤的,應當作為會計差錯進行追溯調整。
實例:某公司2005年計提所得稅397997.02元,結轉本年利潤后提取兩金分別為法定盈余公積12581.43元,法定公益金6290.71元。2006年3月事務所匯算清繳后確定2005年應交企業所得稅413342.70元,企業應如何作帳務處理?
1.補提上年度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345.68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15 345.68元
2.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345.68元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345.68元
3.沖回上年多提法定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1 534.57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 534.57元
4.沖回上年多提法定公益金
借: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 767.28元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67.28元
上述會計分錄,應當調整上年度財務報表相關數據、調整本年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及相關項目的期初金額。
關于是否補提兩金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題中情況必須進行追溯調整,即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上年度會計報表。
對于沖回的上年多提的法定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不通過“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科目核算,直接計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即可。
原因在于:“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利潤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科目核算的內容為當年提取數,而題中沖回數屬于上年度,因此,不通過其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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