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年度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匯算清繳應退(補)所得稅額=年度應納稅額-全年己預繳稅款
2.按季預繳所得稅額=年計劃利潤總額×稅率×1/4
或=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4
二、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有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他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
三、計稅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制造業:
①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②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③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④產品銷售成本=本期產品成本+期初產品盤存-期末產品盤存
⑤本期產品成本=本期生產成本+期初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期末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⑥本期生產成本=本期生產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制造費用
(2)商業:
①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②銷貨利潤=銷貨凈額-銷貨成本-銷貨稅金-(銷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③銷貨凈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④銷貨成本=期初商品盤存+[本期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
-期末商品盤存
(3)服務業
①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②業務收入凈額=業務收入總額-(業務收入稅金+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其他行業: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2.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地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利潤水平核定利潤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憑證,不能正確申報收入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采用成本(費用)加合理的利潤等方法予以核定,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3.外國航空、海運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以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5%為應納稅所得額。
4.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于其他企業,從接受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以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收人總額的確定
1.企業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照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外國企業從事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照國際市場同類品質的原油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計算。
3.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確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各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
(2)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
(3)資本的利息;
(4)各項所得稅稅款;
(5)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6)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7)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8)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這里所說的用于中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或向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
(9)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
(10)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并附有注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準予列支。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其分支機構合理分攤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
3.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企業借款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原價。
4.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
(1)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售凈額的3‰。
(2)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5.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益。
6.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7.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應當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8.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稅時可扣除按我國稅法規定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作為費用扣除。
七、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額扣除
按照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這里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
這里所說的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依照稅法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
×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依照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年度應納稅額=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匯算清繳應退(補)所得稅額=年度應納稅額-全年己預繳稅款
2.按季預繳所得稅額=年計劃利潤總額×稅率×1/4
或=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稅率×1/4
二、稅率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有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他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20%的所得稅。
三、計稅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即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1.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制造業:
①應納稅所得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②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成本-產品銷售稅金
-(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③產品銷售凈額=產品銷售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④產品銷售成本=本期產品成本+期初產品盤存-期末產品盤存
⑤本期產品成本=本期生產成本+期初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期末半成品、在產品盤存
⑥本期生產成本=本期生產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資+制造費用
(2)商業:
①應納稅所得額=銷貨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②銷貨利潤=銷貨凈額-銷貨成本-銷貨稅金-(銷貨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③銷貨凈額=銷貨總額-(銷貨退回+銷貨折讓)
④銷貨成本=期初商品盤存+[本期進貨-(進貨退出+進貨折讓)+進貨費用]
-期末商品盤存
(3)服務業
①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收入凈額+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②業務收入凈額=業務收入總額-(業務收入稅金+業務支出+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其他行業: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2.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地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參照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利潤水平核定利潤率,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憑證,不能正確申報收入額的,由當地稅務機關采用成本(費用)加合理的利潤等方法予以核定,確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3.外國航空、海運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以其在中國境內起運客貨收入總額的5%為應納稅所得額。
4.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于其他企業,從接受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可以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五、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收人總額的確定
1.企業下列經營業務的收入可以分期確定,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采取產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產品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照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外國企業從事合作開采石油資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應當按照國際市場同類品質的原油價進行定期調整的價格計算。
3.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當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者估定。
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成本、費用和損失的確定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各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和損失:
(1)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
(2)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
(3)資本的利息;
(4)各項所得稅稅款;
(5)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6)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7)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8)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以外的捐贈(這里所說的用于中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或向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贈)。
(9)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
(10)與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2.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向其總機構支付的同本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總額、分攤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并附有注冊會計師的查證報告,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準予列支。
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其分支機構合理分攤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
3.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業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應當提供借款付息的證明文件,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企業借款用于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或者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原價。
4.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
(1)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售凈額的3‰。
(2)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5.企業在籌建和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匯兌損益,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合理列為各所屬期間的損益。
6.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應當報送其支付標準和所依據的文件及有關資料,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準予列支。
企業不得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7.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報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額(不包括銀行間拆借),或者年末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的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從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可列為當期的損失;少于上一年度計提的壞賬準備部分,應當計入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8.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稅時可扣除按我國稅法規定繳納的營業稅稅款)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作為費用扣除。
七、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稅額扣除
按照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這里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納稅后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
這里所說的境外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依照稅法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后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
×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于依照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余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