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會計處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填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將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權屬、位置、用途、面積和稅務機關要求申報的其他內容,據實申報,并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資料。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企業如發生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應當從變更、轉換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由于土地總是和房產相聯系的,擁有房產同時也就擁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繳納房產稅也應相應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許多地區將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在一張申報表上。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假如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半年。3月16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上半年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7500元(1250×6)。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繳納的稅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7500
貸:銀行存款 7500
假定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4月2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一季度企業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3750元(1250×3)。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作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3750
貸:銀行存款 3750
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
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填制《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將其所占有的土地的權屬、位置、用途、面積和稅務機關要求申報的其他內容,據實申報,并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資料。納稅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須于批準征用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記。企業如發生住址變更、土地使用權屬轉換等情況,應當從變更、轉換之日起,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變更登記。
由于土地總是和房產相聯系的,擁有房產同時也就擁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繳納房產稅也應相應地繳納土地使用稅。因此許多地區將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在一張申報表上。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假如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半年。3月16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上半年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7500元(1250×6)。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繳納的稅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7500
貸:銀行存款 7500
假定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4月2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一季度企業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3750元(1250×3)。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作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3750
貸:銀行存款 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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