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稅依據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或稅基,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所謂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即: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利潤,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后,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這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應當堅持的一項原則。
一、收入總額的確定
(一)基本規定
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
1、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主營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服務收入,營運收入,工程價款結算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是指納稅人有償轉讓種類財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固定資產、大價證券、股權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納稅人購買各種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利息、外單位欠款付給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是指納稅人出租固定資產、包裝物,以及其他財產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納稅人提供或者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放,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包括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特殊規定
1、自產產品用于非應稅項目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時,應視同對外銷售處理。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
(財稅字[1996]79號)
納稅人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的,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2、關于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處理問題
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成工程成本。
3、對企業接受捐贈及出售捐贈物的處理問題
可將接受的捐贈收入轉入企業資本公積金,不予計征所得稅。(國稅發[1994]132號)
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于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7]77號)
4、關于債券利息征稅問題
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購買財政部發行的公債利息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計委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應照章納稅。
(摘自財稅字[1995]81號)
5、對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應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應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摘自財稅字[1996]77號)
6、關于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
各級福利彩票發行機構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其福利彩票發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國稅發[1999]100號)
7、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
(1)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2)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93]財會字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帳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帳款”,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3)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潤征收所得稅。(國稅函[1997]21號)
8、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的處理
(1)納稅人如果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征收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中減除折扣額。
(2)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所得在所得稅前列支。(國稅函[1997]472號)
9、企業取得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征收所得稅的規定
對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一年(指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如包裝物周轉期間較長的,如有關購銷合同明確規定了返還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包裝物押金確認為收入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企業向有長期固定購銷關系的客戶收取的可循環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環使用期間不作為收入。(國稅發[1998]228號)
10、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計稅問題
(1)關于企業收取、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及收費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稅前扣除問題
①、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為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②、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項收費,屬于國務院中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為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③、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稅前扣除,必須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7]22號)
(2)13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的通知
從1996年1月1日起,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鐵路建設基金、電力建設基金、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公路建設基金、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農村教育事業附加費、郵電附加費、港口建設費、市話初裝基金、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等13項政府性基金(收費)免征企業所得稅。(財稅字[1997]33號)
11、關于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賃費的處理
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國稅發[1997]191號)
二、扣除項目的確定
(一)基本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
準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包括:
(1)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2)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
(4)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的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準予扣除。
2、不準予扣除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和對外投資的支出。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指納稅人購置或自行開發無形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不得直接扣除。但無形資產開發支出未形成資產的部分準予扣除。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款和罰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
(5)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指納稅人參加保險之后,因遭受自然災害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7)各種贊助支出。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指除上述各項支出之外,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
(二)特殊規定
1、工資列支問題
(1)計稅工資
①、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所謂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
(摘自《所得稅條例及細則》)
②、 企業工資、獎金、津貼等繼續按財務制度規定的資金渠道列支。企業實行計稅工資后,實發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納稅時進行調整。
(摘自[94]財工字號2號)
③、企業的一切工資性支出,包括列入管理費的各項補助等,在確定計稅工資和掛鉤工資時,全部計入工資總額。(財稅字[1995]81號)
④、我市實際發放工資超過計稅工資,按規定扣除,不足的,按實際扣除。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基礎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及其他形式的工資、各種津貼、補貼、加班工資;職工人數按年平均人數計算。(摘自市局文件)
⑤、從2000年1月1日起,計稅工資的人均扣除最高限額由550元調為800元。(摘自財稅字[1996]43號)
⑥、企業在列支工資時,下列人員不得列入計稅工資人員基數:一是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二是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生活費的人員;三是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列支工資的職工。(財稅字[1999]258號)
(2)工效掛鉤工資
①、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②、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許扣除。
(摘自財稅字[1994]9號)
③、企業將提取的工資總額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豐補歉的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不得重復扣除。企業工效掛鉤的基數、比例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備案。(國稅發[1994]250號)
④、關于工資掛鉤企業工資稅前扣除口徑問題
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稅發[1998]86號)
⑤、原實行工效掛鉤工資辦法的企業,改組改造后,由于其隸屬關系、領導體制或企業管理機制改革的需要,不再執行工資掛鉤辦法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實際發生的工資支出額準予扣除。
(川國稅函[1999]243號)
(3)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2%和1.5%計算扣除。
納稅檢查進行工資及三費考核時應注意:
①在對工資考核時,應從總人數中減去福利部門和退休人員后計算計稅工資,然后與計入成本、費用中的工資總額相比較。
②在對三費考核時,應從總人數中減去退休人員后按計稅工資計算,然后與計入成本費用中的三費相比較。
(4)關于企業女職工婦科檢查費用列支問題
企業女職工婦科疾病檢查應視同企業職工一般的體檢,檢查費用由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不得列入勞動保護費。(財工字[1997]469號)
2、利息、罰息列支問題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所謂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包括長、中、短期貸款)利息支出。納稅人除建造、購置固定資產,開發、購置無形資產,以及籌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
(摘自《所得稅條例及細則》)
(2)、企業經批準集資的利息支出,不高于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扣除;其超過的部分,不許扣除。(國稅發[1994]132號)
(3)、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屬于購建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后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但其利息超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納稅時進行調整。
(摘自[94]財工字號2號)
(4)罰息列支問題。納稅人逾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按規定加收的罰息,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允許在稅前扣除。(國稅發[1997]191號)
3、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規定
(1)、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所謂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捐贈不允許扣除。(摘自《所得稅條例入細則》)
企業通過聯合國兒童基金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視為公益性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按國家規定的比例扣除。(國稅發[1999]77號)
(2)、 企業各類捐贈支出全部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其中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不超過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在繳納所得稅時扣除;超過3%部分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納稅時進行調整。
(摘自[94]財工字2號)
(3)、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程序如下:
① 調整所得額,即將企業已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贈額剔除,計入所得額。
② 將調整后的所得額乘以3%,計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濟性捐贈扣除額。
③ 將調整后的所得額減去法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當期發生的捐贈不足所得額的3%的,應據實扣除。(國稅發[1994]229號)
(4)、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國稅發[1997]191號)
(5)、從1997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和京劇團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對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可個案批準其按上述規定處理。
(摘自財稅字[1997]7號)
4、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按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后準予扣除。具體扣除標準為:0.5%
5、保險費用
(1)按規定上交保險公司或勞動保險部門的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
(2)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
(3)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按實扣除。
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作為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6、固定資產租賃費
(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
但納稅人超過一年以上租賃期,一次收取的租賃費,出租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分期計算收入,承租方應相應分期攤銷租賃費。(國稅發[1997]191號)
(2)、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而應計入資產價值,以折舊的形式分期扣除。
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7、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
納稅人按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建立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按當期實際發生數扣除。納稅從已作支出、虧損或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的應稅所得額中。
8、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
(1)基本規定 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帳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非常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準予在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
實行匯總和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及單位發生的財產損失(金融保險企業的壞帳、呆帳損失除外),由所在地稅務機關按本辦法就地管理。
(2)申請日期 一般不超過年度終了后45日。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的,經批準可延期申報,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超過規定期限的,不予受理。
(3)報送資料 納稅人在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的同時,須附有關部門、機構鑒定確認的財產損失證明資料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不能提供相關詳細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不予受理。
(國稅發[1997]190號)
(4)審批權限 中央企業總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各市地州審查報省國稅局批準;100萬元以上的,由各縣(區)審查報市國稅局批準;總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各縣(區)審批。從98年1月1日起執行。
(川國稅函[1998]142、廣國稅函[1998]106號)
9、匯兌損益
匯兌收益計入當期應稅所得額;若為匯兌損失,則在當期扣除。
10、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行業會費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內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有關管理費匯集范圍、數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準,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交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國稅發[1997]191號)
11、有關資產的費用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額,準予扣除。
12、關于擔保列支問題
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13、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列支問題
企業按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困難補助,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審核后可在稅前列支。(財稅字[1996]79號)
14、出售的職工住房企業所得稅問題
(1)企業出售住房的凈收入、上級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和住房周轉金的利息等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可作為住房周轉金,納入住房基金管理。
(2)企業應首先用住房周轉金支付按國家統一規定應由企業交納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周轉金不足交納住房公積金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企業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折舊和維修管理費。(國稅函[1999]486號)
15、關于職工冬季取暖等補貼、職工宿舍修理費扣除問題
職工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稅法規定允許扣除。
企業職工宿舍維修費應在企業住房周轉金中開支。(國稅函[1996]673號)
16、關于經濟補償金扣除問題
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財稅字[1997]22號)
17、稅前扣除費用有關問題
除國家稅收法規(指條例、細則、財稅字、國各發、國稅函發等文件)明確規定者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項費用不允許計提準備金(包括各種職業風險準備基金),而應在實際發生時據實扣除。有關部門從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角度出發,批準納稅人提取的管理費等費用的提取比例、標準,批準提取的準備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納稅人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應依稅法規定將多計的費用或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不得以準備金形式結轉以且納稅年度。凡納稅人扣除費用項目名不符實,或以準備金等形式多扣除費用,而在年終申報納稅時未作調整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視其情節,按《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摘自國稅發[1996]201號)
18、糧食白酒廣告宣傳費不予稅前扣除問題
從98年1月1日起,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19、關于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問題
(1)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稅前扣除。
(2)技術開發費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
(3)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以下稱納稅人 )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含)以上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4)納稅人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其實際發生額的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虧損企業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國稅發[1999]49號)
20、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可否移轉以后年度補扣
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財稅字[1996]79號)
上述規定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國稅發[1997]191號)
21、稅前彌補虧損問題
(1)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2)納稅人的虧損,須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方能彌補,未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自行彌補。虧損應是經過稅收調整后的,有財政虧損補貼的,應相抵后確定,不能享受雙重照顧。(摘自國稅發[1995]188號)
(3)對企業1993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虧損,允許按新稅法規定的年限進行彌補。其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仍按原規定的年限執行。
企業1993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虧損可以用1994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
(摘自財稅字[1994]9號、[1995]80號)
(4)匯總、合并納稅成員企業的虧損彌補
發生虧損的成員企業不得用本企業以后年度實現的所得彌補。(國稅發[1997]189號)
(5)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此規定從98年度起執行。(國稅發[1999]34號)
22、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
(1)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罰問題
如發現企業多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調減其虧損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掊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以此作為罰款的依據,并視其情節,根據《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2)關于查出企業多報虧損應否補稅問題
A、企業多報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檢查調整后如果仍然虧損的,可按上述原則予以罰款,不存在補稅問題。
B、如果企業多報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檢查調整后有盈余,還應就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按適用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
C、如果企業多報的虧損已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進行了彌補,還應對多報虧損已彌補部分按適用稅率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摘自國稅發[1996]162號、國稅函[1996]653號)
23、關于納稅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
(一)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以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屬于虧損年度多報虧損的部分,應依照關于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國稅發[1997]191號)
三、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
1、固定資產的計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一般應以原價為準。具體規定如下:
(1)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3)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5)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7)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定的價格確定。
(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2、固定資產的折舊
(1)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
可以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①房屋、建筑物;②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③季節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④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⑥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不得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①土地;②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④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⑤按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⑥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⑦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⑧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⑨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①、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②、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③、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特殊規定
(1)利用管理費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列支問題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2)購入的計算機及軟件列支問題
企業購入的計算機應用軟件,隨同計算機一起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入的,作為無形資產管理,按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有,在五年內平均攤銷。(財工字[1996]41號)
(二)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權、商譽等。
1、無形資產的計價
無形資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其中:
(1)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3)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4)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5)非專利技術和專利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6)除企業合并外,商譽不得作價入賬。
2、無形資產的攤銷
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對于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所限的,按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三)遞延資產的稅務處理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其中:
1、開辦費:是指企業籌建期間(即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限)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是指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工程所發生的全部支出,即為增加租入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壽命,而對其進行改裝、翻修、改建等的支出。該項支出一般數額較大,并且與好幾個年度的收益有關,不應作為當期費用處理,而應作為遞延資產管理,在固定資產租賃有效期內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四)流動資產的稅務處理及存貨計價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者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者運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及各種存款、存貨、應收及預付款。稅法規定,納稅人的商品、材料、產成品、半成品等存貨的計算,應當以實際成本為準。計價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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