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享受稅收優惠。
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包括海淀園區、昌平園區、豐臺園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朝陽區電子城)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根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中關村科技園區政策區域范圍的通知》(京政發[2002]10號)文件規定: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調整為以下范圍:
(一)將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政策區域范圍調整為:東至京密引水渠與九里山交叉處,西至八達嶺高速公路,南至京密引水渠,北至振興路。昌平園政策區域面積仍為5平方公里。
(二)將中關村科技園區電子城科技園中不可利用的住宅用地約3平方公里調出政策區,具體范圍是:東至京包鐵路,西至四環路,南至東風南路,北界分別為,壩河、酒仙橋路、電子體育場南側路和駝房營路。將望京新興產業區約3平方公里調入中關村科技園區電子城科技園政策區,具體范圍是,東至溪陽東路、京包鐵路,西至廣順北大街、利澤東二路,南至京順路溪陽東路、望京東路,北至望和鐵路。電子城科技園政策區域面積仍為10.5平方公里。
(三)將中關村科技園區政策區中,不可利用的公園、綠化用地、中央單位辦公用地等共計28.9平方公里調出政策區。將清河地區、馬連洼地區、西城區德外大街以西地區和朝陽區大屯地區、中關村軟件園和生命科學園共約25.7平方公里調入中關村科技園區政策區。具體范圍是:
1、清河地區:東至西三旗東路、建材城中路,西至京包鐵路,南至清河,北至西三旗路。面積約為10.5平方公里。
2、馬連洼地區:東至樹村路,西至農大路、京密引水渠一線,南至清河,北至東北旺路,面積為7.5平方公里。
3、西城區德外大街以西地區和朝陽區大屯地區:其中西城區部分為東至德勝門外大街,西至新街口外大街,南至北二環路,北至北三環路和西直門外大街以北北京展覽館周邊地區;朝陽區部分為東至北辰西路,西至八達嶺高速公路,南至北土城西路,北至科薈西路。面積約為5平方公里。
4、中關村軟件園和生命科學園:其中軟件園部分為東至上地西路,西至規劃軟件園西路,南至規劃軟件園南路,北至規劃軟件園北路;生命科學園部分為東至京包鐵路,西至京包公路,南至北清路,北至規劃生命科學園北路。面積約為2.7平方公里。
一、 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京政發[1988]49號)文件規定,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征或免征稅收的優惠:
1、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準,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
2、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文件規定:
1、高新技術企業研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購置的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其當年實際發生額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兩年內攤銷完畢。
3、高新技術企業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據實扣除。
4、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發〔1999〕14號)文件規定:
經財稅部門批準,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文件規定:
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三)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等九部門關于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30號)文件規定: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占技工貿總收入55%以上的民營科技生產型企業,其當年直接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比上一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含10%)以上需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納稅關系向稅務部門申請批準。
二、營業稅:
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有關稅收問題文件規定:
(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2、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3、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的。
5、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享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二)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文件規定: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獎勵,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包括海淀園區、昌平園區、豐臺園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朝陽區電子城)為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根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中關村科技園區政策區域范圍的通知》(京政發[2002]10號)文件規定: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調整為以下范圍:
(一)將中關村科技園區昌平園政策區域范圍調整為:東至京密引水渠與九里山交叉處,西至八達嶺高速公路,南至京密引水渠,北至振興路。昌平園政策區域面積仍為5平方公里。
(二)將中關村科技園區電子城科技園中不可利用的住宅用地約3平方公里調出政策區,具體范圍是:東至京包鐵路,西至四環路,南至東風南路,北界分別為,壩河、酒仙橋路、電子體育場南側路和駝房營路。將望京新興產業區約3平方公里調入中關村科技園區電子城科技園政策區,具體范圍是,東至溪陽東路、京包鐵路,西至廣順北大街、利澤東二路,南至京順路溪陽東路、望京東路,北至望和鐵路。電子城科技園政策區域面積仍為10.5平方公里。
(三)將中關村科技園區政策區中,不可利用的公園、綠化用地、中央單位辦公用地等共計28.9平方公里調出政策區。將清河地區、馬連洼地區、西城區德外大街以西地區和朝陽區大屯地區、中關村軟件園和生命科學園共約25.7平方公里調入中關村科技園區政策區。具體范圍是:
1、清河地區:東至西三旗東路、建材城中路,西至京包鐵路,南至清河,北至西三旗路。面積約為10.5平方公里。
2、馬連洼地區:東至樹村路,西至農大路、京密引水渠一線,南至清河,北至東北旺路,面積為7.5平方公里。
3、西城區德外大街以西地區和朝陽區大屯地區:其中西城區部分為東至德勝門外大街,西至新街口外大街,南至北二環路,北至北三環路和西直門外大街以北北京展覽館周邊地區;朝陽區部分為東至北辰西路,西至八達嶺高速公路,南至北土城西路,北至科薈西路。面積約為5平方公里。
4、中關村軟件園和生命科學園:其中軟件園部分為東至上地西路,西至規劃軟件園西路,南至規劃軟件園南路,北至規劃軟件園北路;生命科學園部分為東至京包鐵路,西至京包公路,南至北清路,北至規劃生命科學園北路。面積約為2.7平方公里。
一、 企業所得稅:
(一)根據《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京政發[1988]49號)文件規定,中關村科技園區內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下列減征或免征稅收的優惠:
1、減按15%稅率征收所得稅。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批準,減按10%稅率征收所得稅。
2、新技術企業自開辦之日起,三年內免征所得稅。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批準,第四年至第六年可按前項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所得稅。
(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文件規定:
1、高新技術企業研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當年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和為此購置的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攤入成本;其當年實際發生額比上年增長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2、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專利所發生的費用,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在兩年內攤銷完畢。
3、高新技術企業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實際發放的工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據實扣除。
4、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發〔1999〕14號)文件規定:
經財稅部門批準,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費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5、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文件規定:
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三)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等九部門關于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若干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30號)文件規定:高新技術產品的銷售收入占技工貿總收入55%以上的民營科技生產型企業,其當年直接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比上一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含10%)以上需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按納稅關系向稅務部門申請批準。
二、營業稅:
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決定》(財稅字[1999]273號)有關稅收問題文件規定:
(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
2、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
3、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4、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是開在同一張發票的。
5、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同時享受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二)免征營業稅的技術轉讓、開發的營業額為:
1、以圖紙、資料等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以樣品、樣機、設備等貨物為載體提供已有技術或開發成果的,其免稅營業額不包括貨物的價值。
3、提供生物技術時附帶提供的微生物菌種母本和動、植物新品種,應包括在免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內。但批量銷售的微生物菌種,應當征收增值稅。
三、個人所得稅: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北京市關于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規定的通知》(京政發[2001]38號)文件規定:
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獎勵,所獲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一篇:北京市有關殘疾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下一篇:有關國家旅游度假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推薦閱讀